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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哈尔滨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召开全市民委(民族宗教局)主任(局长)会议进行具体部署。要求全市各级民族工作部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动全市民族工作的健康发展。二是开展宣传。市民族工作部门除提请市政府主管民族工作的领导在《哈尔滨日报》发表文章,阐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外,还协调《北方时报》、《朝文报》等及时配发了《条例》全文和有关宣传文章。印制《条例》6 000余份,有针对性地向各级党政机关、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太平、道外、动力等区,举办民族法规专题培训班。阿城、尚志、双城、延寿等市(县)通过广播、电视讲座和在主要街道悬挂宣传横幅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三是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市民族工作部门配合省、市人大对各区、县(市)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针对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发展滞后,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扶持的实际情况,对"民族事业补助费”等条款的落实提出明确的时限要求。道里、道外、南岗、阿城、双城、尚志等区、县(市)把《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日程,推动当地民族工作的发展。
(许龙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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