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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于1949年12月开始组建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配备了1名专职秘书和2名纪检干事。1950年4月25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哈尔滨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由6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1955年12月8日,根据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选举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的指示,中共哈尔滨市委第五十二次会议讨论决定成立中共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由15名同志组成。1956年,市监委建立常务委员会,由7名同志组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的章程的规定,中共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又改为中共哈尔滨市委监察委员会。1964年以后,市委监委组织机构逐步充实、加强。1967年1月被"造反"组织"夺权",党的监察工作中断。1969年党的"九大"以后,取消了党的监察工作组织机构。根据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规定,1979年2月,在中共哈尔滨市第六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了中共哈尔滨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由37人组成。1979年6月,市委纪委设置了专职委员。1983年5月30日,在中共哈尔滨市第七次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中共哈尔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纪委),由26人组成,常委9人。其中,书记、副书记4人。1986年4月16日市纪委第十次常委会讨论决定建立中共哈尔滨市纪委驻金融系统纪检组,之后,又建立了驻工交系统纪检组和驻农委纪检组。
(杨学武 李伟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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