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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9月17日召开了全市纪检系统案件检查工作会议。省纪委副书记孙连举到会讲了话。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徐发在会上作了总结。会议对改进办案方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出6点意见:
1.坚持实行立案报告和办案时限制度。一般案件不得超过2个月,重要案件不得超过3个月,大案要案不得超过5个月。一经立案,要立即明确办案领导、办案人员、结案时间,抓紧查处,按期结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要向上级纪委写出报告。
2.改进调查取证的方法。遇到或掌握证人怕被人知道而不敢出证时,经请示办案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有2名调查人员持工作证,可以不通过组织直接找证人取证,也可以在业余时间找证人。对党员知情不举,拒不出证,出伪证,情节严重的,要执行党的纪律,随被检查的案件一并处理。对不支持检查案件的党组织,不按调查人员的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知情人,要严肃批评或在党内通报。
3.实行分级办案责任制,加快工作节奏。在正常情况下,上级纪委检查的案件查完提出处理意见后,要交被检查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逐级讨论,作出处理决定,按干部管理范围上报审批。但是,有的上下认识和意见不一致,往往造成一些矛盾,迟迟不能结案的案件,今后可以按党章的规定,由办案单位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后,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4.改变单纯办案的作法,把查案件和改进工作结合起来。各级纪委和办案人员在查处案件中,要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会同发案单位深入解剖,总结教训,帮助他们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完善改革措施,堵塞漏洞,铲除违纪土壤。要多做预防工作,警钟长鸣,抓倾向性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5.实行办案奖惩制度。为了调动举报和查办违纪案件的积极性,对敢于大胆揭露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的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贡献大的重奖;对一身正气,刚直不阿,坚持原则,秉公办案的纪检干部,视其政绩大小,给予奖勋、提拔或晋升职级;对在办案中失职渎职的,视其情节,追究责任,给予必要的惩处。
6.提高办案人员素质,严格办案纪律。办案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检查人员守则》,遵纪守法,实事求是,秉公办案,不徇私情。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表态。对检查的案件和了解的党员违纪问题,不得随意泄漏。违犯检查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关世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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