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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29日市纪委常委班子作出5项保持廉洁的具体规定:
1.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的家属、子女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求人说情、走后门。
2.坚持党性原则,秉公执纪,带头维护党规党法。对监督对象的违纪问题或不廉洁现象,敢于认真负责地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处理案件时涉及需要回避的案件要主动回避,不徇私情,不利用职权干扰各类违纪案件的查处;不以任何借口或手段袒护、包庇违纪人员。
3.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在提拔、聘用、调配干部中,坚持干部"四化"标准,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任人唯贤,不任人唯亲,不个人说了算。
4.带头发挥党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参加各种会议活动或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严格遵守省市有关招待、宴请的规定。不得接受基层单位的超标准招待,不收受馈赠的礼物或纪念品。
5.严格要求自己,在生活待遇上不搞特殊化。不利用职权、通过不正当手段为家属、子女和亲友在参军、入学、入党、就业、提职、晋级、住房等方面谋求特殊照顾。(关世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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