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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同意,街道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从1988年10月开始试行。条例规定,街道纪工委的职能和任务是:
1.根据区纪委和街工委的工作部署,提出所属党组织党的纪检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纪委和街工委报告情况,同时,对街工委及其成员和同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3.负责检查、处理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按照职权范围,对违反党纪、政纪、法纪需要给予党纪处理的党员进行党纪处理。
4.协助街工委对所属党组织的党风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监督党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推动所属党组织的党风建设工作。
5.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6.受理有关党风党纪方面的来信来访,以及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7.定期向区纪委和街工委报告本地区党风党纪情况,有关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市纪委反映、报告。
8.完成街工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事宜。(关世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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