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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企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条例(试行)经市委同意,于1988年12月20日下发试行。条例共5章17条。
条例规定企业纪委的职责范围是:(1)对本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同级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章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思想作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本企业党风党纪情况。(2)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党风建设规划和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保持廉洁的规定,按照党风工作责任制和廉洁责任制进行督促检查,抓好落实,推动企业党风建设工作。(3)制定党的纪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的纪检工作,协调企业各监督部门需要配合的工作。(4)检查、处理本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按照职权范围对违反党纪、政纪、法纪需要给予党纪处理的党员进行党纪处理。(5)结合企业两个文明建设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使党员增强党性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持清正廉洁,经受住执政和改革开放考验。(6)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和党组织的申诉。(7)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事宜。
条例规定,企业纪委有下列职权:(1)对本企业党组织、党员,包括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和党员行政领导干部实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监督。(2)对本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按照权限立案检查,决定或批准、改变或取消给予党员的党纪处分。(3)对本企业党员干部提拔使用或聘任提出建议,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行政干部向行政提出停职、免职检查或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的建议。(4)对同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和企业发生的重大原则问题,在同级党委不予处理或处理有分歧时,向上级纪委报告。(5)企业纪委书记参加党委会议,在纪委书记不在时,主持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纪委书记、副书记参加或列席厂长(经理)办公会议、企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等会议,了解企业深化改革、生产经营和职工福利等方面的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条例还对企业纪委的组织机构、干部配备和企业纪委与厂长(经理)的工作关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关世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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