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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 群团》
 
 
中共哈尔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试行区、县(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1989年6月28日下发试行《区、县(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条例"共5章20条。规定了区、县(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1)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本地区贯彻执行情况。(2)根据区、县(市)党委和市纪委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地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和实施党风党纪建设划,监督检查同级党委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风责任制和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情况。(4)对本地区党风党纪状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党风党纪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有关的制度或规定。(5)检查和处理同级党委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对违犯政纪、国法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党纪处理。承办市纪委交办案件的检查处理,指导基层纪委的案件检查工作。(6)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和同级党委管辖的党组织、党员按照党章、《准则》和有关规定实行党的纪律监督。(7)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使党员提高党性觉悟,增强纪律观念。(8)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以及党组织或党员的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9)协助同级党委组建基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并协助管理本地区纪检干部,搞好纪检干部的业务培训,表彰、奖励党风党纪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纪检干部。区、县(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设常委7人,其中正、副书记3人。区、县(市)纪委编制应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相等。各区纪委内设办公室、案件检查室、党风室、信访室,并要有专人负责案件审理工作。县(市)纪委内设办公室、案件检查室、案件审理室、党风室、信访室。区、县(市)纪委书记配同级党委副书记级干部,副书记配同级党、委部长级干部,常委配同级党委副部长级干部,室主任一般可由常委兼任。各区纪委按干部编制总数15%配副处级纪检员,按干部编制总数20%配正、副科级纪检员;县(市)纪委各室副主任配正科或副科级干部,并按干部编制总数15%配副科级纪检员。各级纪检员均为实职。
    (张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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