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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于1989年3月6日印发试行《市国家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条例》。"条例"共7章22条。中共哈尔滨市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简称市国家机关纪工委)是市纪委派出机构,受市纪委委托领导市国家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市国家机关纪工委在工作上同时受中共哈尔滨市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简称市国家机关工委)的领导。市国家机关纪工委的主要职责是:(1)提出市国家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2)指导基层党组织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监督,并将监督的情况定期向市纪委和市国家机关工委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3)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员违反党纪案件的检查、审理和处理,做好对基层党组织查处党员违反党纪案件的指导工作。(4)协助市国家机关工委对市国家机关每个时期的党风状况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基层党组织抓好党风建设。(5)运用正反面典型,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6)接待和受理对市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组织、党员的控告和党员对党纪处分的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7)负责对所管辖的纪检队伍的自身建设。(8)完成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的纪检任务。
市国家机关纪工委有下列职权:(1)对所属党组织、党员,市国家机关工委及其成员,市国家各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纪律监督。(2)对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按照规定立案检查,决定或批准、改变或取消给予党员的党纪处分。(3)对市国家机关违纪党员干部向干部管理、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停职、免职检查和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4)直接向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和向下级党组织部署纪检工作。(5)派员参加或列席市国家机关有关会议。
市国家机关纪工委实行委员制。委员由市纪委任免,书记、副书记(配正、副局级干部)由市委任免。委员会下设三个室,各室正、副主任(配正、副处级干部)和处级纪检员,由纪工委报请市纪委同意并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后任免;科级干部由纪工委任免。市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纪委实行选举制。设立机关党委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机关纪委或在党委内设专职纪委委员;设立机关党总支的,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纪检委员;设立机关党支部的,设兼职纪检委员。兼职纪检委员一般应在党务干部、行政监察室党员正副主任或纪检组正副组长中产生。
(张斌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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