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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省市关于搞活企业的各项政策的落实,1990年10月17日,市纪委作出《关于保证搞活企业政策落实,促进经济回升的四项规定》。1.坚定不移地贯彻纪检工作"必须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实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促进改革开放"的指导思想,全面履行职能,使纪检工作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保证改革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2.加强对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省市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坚持执行党的纪律和执行政策的统一,对在执行搞活经济政策规定时出现问题的,只要不属于违法违纪、中饱私囊的,不追究责任。3.正确处理党风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为深化改革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在经济工作第一线工作的企业领导人,鼓励他们放手大胆地处理经济工作中的紧迫问题。只要符合省市规定的改革措施,要坚决给予支持;对因经验不足或政策界限不清而发生的问题,要与违纪违法问题加以区别,帮助他们划清政策界限;对在改革中有成绩,也有缺点错误,要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帮助他们认真总结教训,鼓励他们继续前进;对在改革中受到诬陷和打击报复的要澄清是非,给予保护,对诬陷报复者严肃处理。4.把纪检工作重点放到各级党政机关,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政策性问题,凡省市党委、政府有明确说法的,不要干预;对企业经营者确属违法违纪需要立案检查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才可立案,一经立案就要尽快调查,迅速处理结案,不能久拖不决。(曹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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