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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1月1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广森、杨诚贪污、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对18名被告人作出判决,认定郭广森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姜万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认定杨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认定伊景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另外还有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还有4名被告人被宣告无罪。一审宣判后,郭广森、姜万里、杨诚、伊景山等11名被告均不服,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
1988年4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裁定,驳回郭广森、姜万里等11名被告的上诉,维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同意原审判决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王众路等8人的判决。
郭广森贪污、受贿案的被告人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杨诚,在任职期间以权谋私,借为他人办理营业执照之机,先后索取、收受贿赂16 200元。原市房地局党委书记伊景山,于1985年2月应郭广森所求,为使局属第二住宅开发公司购买克山县轧钢厂1 000吨钢材成交,亲自出面催办,先后接受郭广森贿赂20 900多元。郭广森在任北方联营贸易公司经理期间,对国家、集体资材大肆侵吞,共贪污人民币14.8万元(其中未遂12万元),行贿57 100多元。(王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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