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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里区人民法院于1988年3月30日依法公开审判哈尔滨市第一起劳动争议案。一审判决:维持道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87)003号仲裁决定,驳回了马海的诉讼请求。
马海原系中国民航第二十五飞行大队职工,1985年2月8日与单位签订了两年停薪留职协议书。协议规定:从1985年2月10日起至1987年2月10日止,马海每月向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15元,如有两月不交按自动离职处理。马海在停薪留职期间,并未按规定期交纳。1987年2月4日,协议期满前夕,马海向单位申请将停薪留职的时间延长一年。单位不同意马海的申请,要求马海立即上班,并补交所欠的劳动保险基金,否则除名。马海接到通知,次日到单位报到。上班两天后,又开始旷工。6月5日单位再次找马海谈话,征得马海同意,限其10日内补交劳动保险基金,立即上班。此后,马海既未补交劳动保险基金,也未上班。6月20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定,将马海除名。马海对此处理不服,于1987年9月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同年12月25日,道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维持该单位对马海除名的决定。马海不服裁决,于1988年1月6日诉讼到道里区人民法院。
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民航第二十五飞行大队对马海的处理,符合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的有关规定。对马海除名的决定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合法。(王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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