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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里区人民法院于1988年5月审理了哈尔滨市第一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人周希福来院诉称:1986年6月6日,哈尔滨《新晚报》二版刊登了一篇题为《一幕爱人变仇人的悲剧》文章,报道了其子周兆才(1986年7月死亡)与后妻于海燕相识、结婚,以及婚后于被其前夫李学丰杀死等内容。其中有3处与事实有出入。由于报道失实给死者及其家属带来不良影响,要求报社及撰稿人在报纸上公开予以更正,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00元。
此案经审理查明:《一幕爱人变仇人的悲剧》一文确有不实之处,影响了他人名誉。被告新晚报社与撰稿人虽然主观上没有故意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企图,但在未完全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即公开发表文章,客观上侵害了周兆才和于海燕的名誉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新晚报社代理人及撰稿人,除当庭向原告人赔礼道歉、表示慰问外,同意于1988年5月20日前以撰稿人的名义,用"来函照登"的形式,将报道失实部分在《新晚报》上予以更正,挽回影响;以补助的名义,赔偿原告上访、诉讼期间的经济损失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王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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