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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孟庆平(男,28岁)、孙恩厚(男,25岁)捕前系哈尔滨建成机械厂工人,芦雪川(男,24岁)、隋伟成(男,25岁)、王彬(男,21岁)捕前系黑龙江送变电工程公司工人。1988年2月8日19时许,5人酒后在哈尔滨卷烟厂站乘5路电车去北华商场途中,孟对同乘该车上班的一位19岁女青年进行无礼纠缠,遭到拒绝。电车行到省博物馆站,女青年下车后,孟等尾随其后继续纠缠。在北方剧场门前,孟、芦2犯将其推上一辆出租车;隋、孙、王3犯乘另一辆出租车将女青年劫持到道里区乡举街隋伟成家中。孟、芦、隋、孙4犯以威胁和暴力手段将女青年轮奸,并采取残忍手段对其进行摧残。后经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4犯被当场捕获。王彬在孟等人以胁迫手段对女青年欲行强奸时,恐罪行败露而脱离现场,后被捕获归案。孟、芦、隋、孙4犯还于1987年7月至12月间多次聚众奸宿,进行流氓淫乱活动。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于1988年4月11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强奸、流氓犯孟庆平、芦雪川、隋伟成、孙恩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强奸犯王彬有期徒刑5年。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提出上诉。考虑到隋的具体情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隋伟成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驳回其他4名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马祥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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