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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军事》
审判
【依法处决抢夺枪支、杀害民警凶手王辉】
1988年11月5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公判大会,抢夺枪支、杀害两名民警的罪犯王辉被依法处决。王辉原系黑龙江省城镇房屋开发公司工人。1987年12月22日11时许,王犯用自制手枪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共乐头道街,将一名民警枪杀,抢走民警随身佩带的"64"式手枪一支、子弹7发。1988年9月2日8时许,王犯用抢来的手枪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比乐街118号院内,又枪杀一名民警,抢走民警佩带的"54"式手枪一支及子弹7发。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辉犯杀人罪、抢夺枪支罪、盗窃弹药罪,各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对王辉的死刑判决。(王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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