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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军事》
 
 
审判
 
 
【经济审判工作】
 
 
    1989年,哈尔滨市两级法院新收一审经济纠纷案件4 982件,比上年增长62.5%,解决诉讼标的额2.6亿元,是上年的3.4倍。
    在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一是处理企业之间的债务纠纷,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既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在具体执行中适当变通,为负债、亏损企业恢复生机和重新发展创造条件。如道里区建筑公司由于经营亏损,欠建材商店、砖厂等多家企业的外债达80万元,无力按时偿还。经法院调解,分期分批还债,使该公司摆脱困境,重新获得发展。二是正确区分和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中的失误与借搞活之机从事违法经营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支持合法经营,限制和打击违法经营。如哈尔滨昌宁给水设备厂产品畅销全国各地,一些单位收到该厂的供货后,无正当理由拖欠货款,给该厂生产带来困难。法院收案后,及时审理,仅1989年就为该厂收回违约金28万元。三是对农村和企业承包、租赁纠纷案件中发生的行政干预或主管部门随意违约现象,不论诉讼主体之间过去是何种关系,法院均本着平等主体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进行处理。
    市区两级法院针对有些经济纠纷案件是由于当事人不懂法和企业制度不严、管理不善造成的,在审判中,注意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积习,结合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坚持公开审判,就案讲法,改变过去坐堂问案的审判方式。1989年,全市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有98.6%做到了开庭公开审理,审判人员到街道、农村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达314次,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司法建议39份。
    1989年,全市法院受理承包、租赁、联营、工程质量、技术转让等新型案件298件;同时开始受理涉外、涉港台地区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以及破产案件、专利权争议案件。这些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由于法律依据不完备和审判人员办案经验不足,办案中困难较多。在办案中,既要坚持保护本地债权人利益,又要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统一的原则。1989年,全市两级法院在这个思想指导下,在审判中。对本地诉外地的合同纠纷案件,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全年共审结本地诉外地经济纠纷案件609件,结案数高于上年58.2%;索回债款3 849.55万元,比上年多1 890.55万元。
    两级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注意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活动。如原告哈尔滨无线电十三厂、汽化油炉厂诉被告王强一案。王利用签假经济合同的办法,骗取两个企业的购销合同货款各六万元。法院受案后及时审理,认定王强的行为是经济犯罪,及时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马祥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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