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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军事》
 
 
审判
 
 
【审判案例】
 
 
    "11.3"盗窃银行黄金巨款案。  罪犯徐海友(男,27岁,市农业银行道外办事处微机操作员),从1989年9月中旬开始与同学张再松(男,27岁,哈尔滨市丁香宾馆工人)预谋盗窃银行金库。11月3日晚8时半,徐海友借当晚值班及两名值班人员擅自离岗酗酒跳舞之机,用与张犯共同配制的钥匙,将道外区农业银行办事处金库打开,盗得人民币6万元,黄金1 552.14克,总价值27.1万多元。罪犯徐海友盗窃后,将赃款赃物送到张再松家窝藏,并被张犯挥霍3 368元。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30日公开审理此案,依法判处盗窃犯徐海友、张再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1990年1月20日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案。  罪犯于克琪(男,43岁,无职业)、岳春威(男,38岁,哈尔滨市电车公司四厂驾驶员)、于克玉(男,34岁,无职业)身带手铐、匕首、塑料手枪、尼龙绳、鞋带、手电筒等作案工具,于1989年4月25日22时许,窜入南岗区原马家沟机场内,冒充公安人员将一辆轿车内的一对青年男女劫持。三罪犯用匕首、手铐、塑料手枪将两名被害人逼住,当即抢去"五四"手枪一支、现金240元以及其它物品。为杀人灭口,于克琪、岳春威二犯用尼龙绳将男青年勒死放入轿车的后备箱内,三犯将女青年轮奸后用电线勒死。为毁灭罪证,由岳犯驾车至于克玉家,将轿车上的一台小型电视机、两条裤子、三顶帽子窃走。罪犯岳春威、于克琪将被害人尸体运至道里区顾乡大坝埋入残土中,又把车开至道里区河广街1号门前路边,于克琪将价值14.7万余元的轿车点燃烧毁。三罪犯还于同年4月22日晚利用同样手段抢劫飞机场内一辆轿车中的男女,抢得人民币600元。
    罪犯于克琪、岳春威、于克玉从1987年初至1989年5月,有分有合,先后在南岗区、香坊区等地进行盗窃活动,共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 500余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7月19日依法判处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于克琪(同时犯抢夺枪支罪)、岳春威、于克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同年8月9日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杀人、抢劫、盗窃案。  罪犯李景海(男,23岁,哈尔滨市自来水公司供水七厂工人)、李丈举(男,28岁,无职业)系叔侄关系。二犯于1989年9月8日13时许行窃作案后,被太平区公安分局大有坊派出所青年民警郭铁军发现,在去派出所的途中,罪犯李景海掏出尖刀,李文举抱住郭铁军,先后向郭的腹、胸、面、眼等要害部位猛剌七刀,身负重伤的郭铁军忍痛呼喊追赶罪犯。罪犯李景海在逃跑时被太平区公安分局巡警抓获,另一案犯李文举次日深夜在其家被捕获。二犯还从1989年6~9月期间,有分有合,先后抢劫、盗窃作案6起(尚有9起无法核实),抢劫、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 770元,全部挥霍。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9月21日公开审判此案,依法判处杀人、抢劫、盗窃犯李景海、李文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同年9月30日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抢劫长途客运汽车乘客案。  罪犯张玉德(男,20岁,黑龙江省宾县英杰乡农民)纠集丁德傅(男,22岁,农民)、孙景臣(男,20岁,农民)、张玉刚(男,21岁,农民)、陈立海(男,14岁,农民),自1988年12月14~31日,在三棵树至宾县的长途客运汽车上,以持械威逼及语言威胁等手段,先后强行对乘客搜身抢劫作案4起,抢劫乘客60余名,抢得人民币1 300元、呢子大衣1件、旱獭帽子2顶。此外,罪犯张玉德还伙同祁殿才(男,30岁,农民)、陈立海于1988年12月31日,在哈尔滨水泥厂更夫室抢劫人民币80元及其它物品,并威胁更夫准备1 000元钱改日来取。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干1989年10月13日依法判处抢劫集团首犯张玉德、主犯丁德傅、孙景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12月8日将三犯执行枪决;判处张玉刚死刑缓期执行,陈立海有期徒刑8年,祁殿才有期徒刑5年。
    抢劫放火案。  罪犯王忠君(男,25岁,黑龙江省青冈县人)受其岳父之托,到哈尔滨市探询单国兴(哈尔滨市动力区建筑工程公司二区副主任)是否在哈尔滨,以便索要所欠工资款。王忠君认为单承包工程,家里一定有钱,遂产生抢劫之念。1989年7月12日晚,王忠君至单家,并以天晚为由留宿单家。13日零时许,趁单家人熟睡之机,王忠君先后用单家的菜刀和自带的尖刀将单及单的儿子、姐姐、妹妹、侄子等6人杀死,抢得人民币600余元及部分衣物。为毁灭罪证,王犯又放火将单家沙发套点燃,并骑单家的自行车逃跑。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8月儿日依法判处抢劫、放火犯王忠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同年9月2日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流氓、伤害案。  罪犯宋广河(男,22岁,无职业)、刘国滨(男,29岁,无职业)、刘宝顺(男,18岁,无职业)于1989年1月8日下午5时许,与董晓风(另案处理)一起在饭店酗酒后,于当晚8时许窜入哈尔滨铁路局文化宫舞厅,宋广河、董晓风分别同两名女青年跳舞。当两名女青年离开舞厅时,刘国滨、宋广河、刘宝顺尾随其后,至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门前,刘国滨对两名女青年进行无理纠缠,被过路行人邢某发现并制止,刘国滨招呼其同伙对邢拳打脚踢,宋广河掏出匕首向邢的右前额、后枕部、颈部及右前臂等处刺划七刀(缝合20余针)后逃离现场;又窜至哈尔滨工业大学新教学楼门前,正值该校学生裘××、杨××从教室出来,宋广河对两名学生进行辱骂,并叫刘国滨、刘宝顺打他们。宋首先动手打裘,刘宝顺也随即上去对裘拳打脚踢,宋广河又用匕首照裘的头部、面部连刺八刀,造成重伤,至裘的颜面毁损。罪犯宋广河、刘国滨、刘宝顺等作案后逃跑,被公安机关捕获归案。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3月9日,对罪犯宋广河、刘国滨、刘宝顺流氓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审判,依法判处宋广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3月28日被执行枪决;判处刘国滨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刘宝顺有期徒刑7年。
    (梁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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