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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已判处的60起行贿受贿案件的调查分析,有五个特点:
1、发生在经济活动中的行贿受贿犯罪案件有52件,占86.7%。从行贿方面看:①以法人名义行贿的占65%以上;②个人犯行贿罪的有明显的经济违法犯罪动机;③行贿范围较大,往往是同时向多人行贿。从受贿方面看:①企事业单位职工多,在处理的61名受贿罪犯中,企事业单位职工有50人,占82‰②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往往以"搞活"的名义公开收受贿赂。
2、在判处的61名受贿罪犯中,有国家机关干部10人,占16.4%。国家机关干部犯受贿罪的特点:①数额大,有的一次受贿上万元;②政治影响坏,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党群关系。
3、过去贿赂犯罪案件多具有犯罪成员少、持续时间短、偶然性强的特点。当前的贿赂犯罪案件则发展为多成员、多关系,勾结时间长的趋势。而且行贿与受贿人既相互勾结又相互利用。
4、在70名行贿受贿罪犯中,兼有其他经济犯罪的24人,占34.3%。有的行贿犯通过行贿获得非法物资,进行投机倒把犯罪活动;有的行贿犯通过行贿,盗窃国家、集体财产;有的行贿犯兼有贪污罪。
5、在判处的61名受贿罪犯中,有10名罪犯是利用第三人的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而居间受贿。他们中有的是通过本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有一定职权的亲友,为行贿人联系购买紧缺物资;有的是通过职务关系找所属部门或同级、下级人员去为行贿人办事,其行为又往往不易被揭露;有的利用对主办人的影响,积极为行贿人办事。
(苑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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