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5年8月18日下午,担负运送往返于市区与太阳岛的游客渡江业务的哈尔滨市交通局航运公司423号客船,由于超载、流氓滋扰和驾驶员违章,在距南岸370米处翻沉,造成17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9万余元的严重后果。1986年1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开宣判大会,依法对屈树亭等8名罪犯进行了宣判。
屈树亭,男,29岁,汉族,山东省东平县人,捕前系哈尔滨市航运公司客运队36号船水手。1978年7月凶犯有流氓罪被劳动教养2年;1981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1982年1月从劳动教养场所逃跑,又进行盗窃犯罪活动,同年6月被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85年8月24日因犯有流氓罪被逮捕。
吴云东,男,28岁,满族,阿城县人,捕前系哈尔滨爱国小学校工人。1980年4月因犯有流氓罪被劳动教养2年;1983年5月因流氓斗殴被行政拘留1次;1985年8月24日因犯有流氓罪被逮捕。
张洪仁,男,32岁,汉族,河北省乐亭县人,捕前系哈尔滨市航运公司客运队423号客船轮机员。1985年8月24日因犯有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李广洲,男,37岁,汉族,山东省掖县人,捕前系哈尔滨市航运公司客运队423号客船驾驶员。1985年年8月24日因犯有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刘国诚,男,46岁,汉族,山东省文登县人,捕前系哈尔滨市航运公司经理。1985年9月16日因犯有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徐作喜,男,56岁,汉族,山东省昌邑县人,捕前系哈尔滨市航运公司党总支书记。1985年9月19日因犯有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方金旺,男,39岁,汉族,山东省昌邑县人,捕前系哈尔滨航运公司客运队队长。1985年9月16日因犯有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吕柏青,男,32岁,汉族,山东省聊城县人,捕前系哈尔滨市航运公司客运队副队长。1985年9月16日因犯有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1985年8月18日15时许,罪犯屈树亭酒后带吴云东及亲属4人,在松花江北岸三联码头,无票乘坐423号客船过江。上船后,屈、吴二人站在船首甲板上。该船驾驶员李广洲,擅离职守。上岸就餐,将船交由轮机员张洪仁代为驾驶,缺员作业。张洪仁酒后驾驶423号客船,共载乘客238名(定员148名),在超员90名乘客的情况下,从松花江北岸三联码头起航,全速驶向南岸哈航02号码头。佩带"安全监察"标志的哈尔滨市航运公司安技科科长胡义发现屈、吴违章站在船头,便动员他们进入船舱。屈、吴不但不听,反与胡吵闹,并对胡辱骂。这时张洪仁闻声便一手扶舵,侧身将头探出驾驶舱,也让屈、吴进入船舱。屈、吴又骂张洪仁。因此,张洪仁分散了精力,双手离开了船舵,使船体失控,急速左倾,左后舱大量进水。张洪仁发现跑舵,慌忙操左满舵,造成船身倾斜翻沉,238名乘客全部落水,只生还67人。
经查,刘国诚、徐作喜、方金旺、吕柏青身为航运公司和客运队领导,长期忽视水上客运安全,明知客运超员严重,事故时有发生,却不加制止和采取果断措施,玩忽职守,对酿成423号客船翻沉,均负有重要责任。
屈树亭还于1984年12月,伙同朱克明在松花江冰面上抢得手表1只。
1985年12月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屈树亭犯有流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有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吴云东犯有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张洪仁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认定李广洲、刘国诚均犯有玩忽职守罪,各判处有期徒刑5年。认定徐作喜、方金旺、吕柏青均犯有玩忽职守罪,各判处有期徒刑4年。上述罪犯只有屈树亭不服,以没有犯抢劫罪和客船翻沉与自己无关为理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屈树亭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执行死刑。
(朱玉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