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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领导。市中级人民法院抽调专人充实审判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全市法院审改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统筹安排有关审改的各项事宜。各基层法院、市法院各业务庭都要设立审判方式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审判方式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2.强力推进。(1)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开庭3日前张贴公告。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做到公开宣判。(2)强化庭审功能。做好庭前准备,实行一步到庭。组织好庭审活动,使当事人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是非分清在法庭。(3)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民事、经济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仅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及法院认为应当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进行调查。(4)强化合议庭及独任审判员的职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各类案件规范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合议庭放权,制定监督制约措施,使其有职有权,又承担相应责任;切实解决"一人审二人陪"、"合而不议"的现象,合议庭成员要共同对案件结果负责。
3.严格监督。围绕审改分别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和《办案质量责任奖惩办法》进行修改,明确合议庭、庭(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职权划分和责任划分。对放权后不适应,错案达到一定比例的责任人,严格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制》和《办案质量责任奖惩办法》予以追究。强化个案监督,凡是不按新的审判方式审结的案件,院、庭长不予签发法律文书。
4.搞好培训。各单位、各部门制定中、长期培训计划,分阶段推进,达到提高、深化的目标。针对审判方式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搞好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迅速提高广大干警的法律知识、驾驭庭审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对经过普遍培训仍不能适应新的审判方式的审判人员,采取专门培训的办法,强制提高。培训合格的,可以上岗,仍不合格的,提请人大免除法职,调离法院或改做其他工作。
5.重视调研。一要搞好对适用新的审判方式审结案件的研讨,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二是要围绕各项审判工作进行专题研讨,推进各项审判工作的改革齐头并进;三是经过研讨多出成果,使成功的经验及时推广;四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地经验。
6.扩大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取得党委、人大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支持。取得当事人对审判方式改革工作的配合,取得全社会的支持与配合。
7.一票否决。完善、修改岗位目标责任制,把审判方式改革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审判方式改革工作滞后的院和庭一律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凡是不适应新的审判方式需要的审判人员,一律不能评为先进个人,考核、任用、提拔审判干部,把审判方式改革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对审判方式改革不敏感、不重视、不适应的,一律不予提拔和任用。
8.改善条件。改善审判方式改革必需的物质条件。硬件条件尤其是开庭审理案件需要的审判场所已具备的单位,要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积极推进审改工作,硬件条件尚不具备的法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快从根本上解决。
(侯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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