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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全市高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逐步增加。在东北农学院、哈尔滨师范大学试点的基础上,又有哈尔滨大学、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黑龙江大学等10多所院校实行了校长负责制。
省教委转变职能,改革对高校的管理方式,除市属的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哈尔滨大学外,对其它高等院校,开始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的过程管理,逐步转变为运用立法与经济调控为主的宏观目标管理。加强了对省属高校的编制、机构、干部职数的宏观控制。根据高教事业的发展,核定出了各院校编制逐年控制数,提出了到1990年末各院校达到国家教委确定的合理人员编制标准。同时,扩大高校人事自主权,确定了省属高校在省下达的机构限额内有权决定设置机构;在省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各类人员的比例和自行调整人员;在省核定的干部(不含院校级干部)职数内,有权调配、任免干部。
针对高校在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教委与省人事局联合下发整顿通知,加强了对非学历教育的严格管理。为有利于高校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允许和提倡高校实行人员分流和实行事业、企业两种方式管理。在分配政策上,对从事教学、科技服务以及管理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平衡,稳定了教学、行政和后勤人员的思想。(冯克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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