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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普通高等教育综述
 
 
【领导体制改革】
 
 
    1990年在哈尔滨市的高等学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的通知》精神,进行了领导体制改革,坚持了党在学校的领导地位。
    1.明确了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85年以来,在部分高等学校进行了校长负责制试点。今后除东北农学院、哈尔滨师大和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继续试点外,一般院校不再进行试点。不再进行试点的学校,正在通过改选换届、班子调整等形式积极稳妥地逐步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进一步明确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党委在学校处于领导地位。党委的主要任务是:(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体教职工,推进学校的发展和改革,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又红又专的人才;(2)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3)研究决定学校建设和改革,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其重大问题;(4)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5)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掌握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方向;(6)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7)对学校内的民主党派组织实行政治领导,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统战工作。
    3.进一步认清了学校党委要以主要精力研究学校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抓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改进工作制度和方法,尊重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力戒包揽行政事务。校长作为学校行政负责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德育放在学校各项工作的首位,认真执行党委集体决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抓好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并结合各项业务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重要机构设置和学年工作计划等重大问题,由校长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校长统一组织实施。党委在讨论上述问题时,要邀请非党员校长列席。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要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由校长按规定程序任免。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在校长的领导下抓好分管的工作。学校党政之间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主动配合,共同把学校办好。
    4.进一步健全了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根据省委决定,全市高等学校党委一般都实行委员制,委员职数为7~11人。少数已经省委批准的,可继续实行常委制。实行常委制的学校,党委委员一般为17~21人,常委职数为7~9人。党员校长符合党委委员和副书记条件的,经选举或上级党委批准,可参加党委并兼任党委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可设1~2职。党政交叉职数为2~3人。各院校根据这些规定,已逐步地进行了调整和配备。
    5.进一步明确了试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党委,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全面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参与对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些学校的具体指导,不断总结经验。
    6.重新明确了高等学校的系实行系主任负责制。系党总支是全系的政治核心。系党总支的主要任务是:(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系的贯彻执行;(2)参与本系行政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3)支持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4)搞好党的建设;(5)领导全系的思想政治工作;(6)做好本系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配合系主任做好本系在选派人员出国等方面的政治审查;(7)领导本系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系党总支要通过参加系务会议实行保证监督。系务会议由正、副主任、系总支正、副书记等负责人参加,会议由系主任主持,讨论决定本系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系党总支对系的发展方向和规划、专业设置、师资培养、改革方案、学期工作计划等重大问题参与决策。党总支与系行政领导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向学校汇报,由学校党政领导共同解决。
    7.再次明确了学校机关党组织对本单位工作进行协助和监督。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共产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领导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并把了解到的机关工作的缺点、问题转告行政负责人或报告学校党委;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本职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王文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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