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朝廷制定并颁发了《推行划一度量权衡制度暂行章程四十
条》。规定了清末时期的度量衡单位制、划一度量衡的步骤及管理办法等,但滨江省及哈尔
滨地区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1915年1月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公布了《权度法》,决定推
行“米制”和“营造尺库平制”,还规定从1917年1月1日起北京开始实行米制,以后依次推
行到各商埠和省会。基于当时历史条件,哈尔滨对贯彻《权度法》基本上没有实际效果。
1934年1月25日,伪满洲国公布《度量衡法》,共有38条。规定伪满时期的度量衡单位
制为“米突法”和“尺斤法”,并对官民用度量衡器的管理做了具体规定。1935年7月30日,
伪满洲国又颁布《计量法》,规定度量衡单位制以外的时间、力、压力、湿度、密度等计量
单位制及管理办法。东北沦陷时期,哈尔滨地区的计量管理一直受日本帝国主义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十分重视计量管理工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计量法律、法
规和规章。1950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立后国家颁布的第一个计量工作法令。《命令》确定公制为基本计量制度。同时公布了
《统一公制计量单位中文名称方案》。《命令》要求“迅速建立和健全国家的各种计量基准
器和各级计量标准器以及地区的和企业的计量机构,构成全国计量网,进一步开展计量工作”。
1962年12月15日经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黑龙江省计量管理暂行办法》颁发,对计量
制度、计量工作的方针、任务和管理范围、计量器具的检定、计量标准的建立和量值传递等
做出具体规定。根据《命令》规定,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为加强计量管理工作,在原计量所
的基础上,成立了哈尔滨市标准计量局,在贯彻《命令》和《暂行办法》中,开展了以限制
英制、废除旧杂制、推行公制、加强计量器具检定为主的计量管理工作,在统一哈尔滨市计
量制度和保证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文化大革命”中,计量管理工作受到冲击。机构被砸烂,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被废弛,计量器具失准失修,致使产品质量下降,经济损失严重。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为加强计量管理,国务院在1977年5月27日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对计量制度、计量基准器、标准器的建立和量
值传递,计量器具的管理,计量机构及其职能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管理条例》,1979年8月15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布《黑龙江省计量管理办法》,规
定省、地、市、县标准计量管理机构,是同级革命委员会主管计量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
彻国家计量法令,执行计量管理,建立计量标准器,组织量值传递和测试工作;各有关部门
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生产和科研需要,设计量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计
量工作;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计量制度——米制,在全国统一规划下,逐步推行
国际单位制。为贯彻《条例》,加强厂矿企业的计量管理,1980年2月29日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局颁发了《全国厂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对企业的计
量工作任务,企业计量机构的任务和计量人员的职责,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计量管理及奖惩等
做出规定。为强化对计量器具的管理,1982年3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又颁发了《黑龙
江省计量器具管理细则(试行)》,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做出了具体
规定,同时规定了奖惩办法。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同时公布
了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命令》规定
了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意见》要求在1990年底之
前,全国各行各业应全面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过渡。据此,1984年8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
府制定了贯彻《命令》的具体措施。市标准计量管理局为贯彻《命令》和省的计划,于1985
年1月在《哈尔滨日报》上发布了《关于在哈尔滨市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为保
证1990年底哈尔滨市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市政府于1989年2月又发布了在全市统一
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发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的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对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计量
器具的销售和使用、计量监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费用、
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实行《计量法》第九条关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
的规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
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从此对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安全防护
方面列入国家计量局公布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中的111种计量器具实行了强制检定。
为便于贯彻《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计量局对《计量法》及其《计量法
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做出详细规定,并于1987年7月10日颁发了《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标准物质管理办法》、《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员
管理办法》、《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制造、修理
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1987年10月12日,国家计量局又发布了《仲裁检定和计
量调解办法》。1989年10月11日和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先后发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和《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规范国防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计量法》33条规定,1990年4月5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条
例》对国防单位的计量机构、计量标准、计量检定、计量保证与监督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从
此,全国基本上完善和健全了计量法规体系,使计量监督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