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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技术监督》
 
 
第一篇 计  量
 
 
第五章 计量管理
 
 
第三节 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管理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朝廷颁发《推行划一度量权衡制度暂行章程四十条》,对
制造、修理、销售度量衡器具做了规定:凡官民所用度量衡器具,均由农工商部制造专卖。
但是哈尔滨地区民间使用的度量衡器具仍大部分由个体店铺制造销售,基本上没有进行管理。
  中华民国时期,按照北洋政府《权度法》和国民政府《度量衡法》的有关规定,由省权
度局设厂招工制造量具等器具,并由其定价专卖,不准私家制造,违者处以罚金,因此,哈
尔滨地区没有制造度量衡器具的作坊。
  东北沦陷时期,伪《度量衡法》及《计量法》中规定:度量衡器具制造、修理、销售和
输入,须经实业部大臣许可方能营业。对度量衡的制造许可期为20年,修理和贩卖许可期为
5年,不具备伪实业部所规定条件的不得制造或销售。伪权度局对销售度量衡器具店铺的管
理规定:凡经营销售业务的商人要兼营杆秤的秤钮、盘绳、钩绳及锤绳的修理。为开展修理
须备秤架及10—20公斤砝码。度量衡器具必须检定合格方能销售,销售的度量器具的价格统
一由伪实业部制定;对违反规定销售者制定了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具体办法。
  哈尔滨市解放后,市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对度量衡器具需求量的增加,对制造、修理、销
售的管理逐步放宽,允许部分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及商店制造、修理、经营度量衡器具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哈尔滨市设立度量衡检定所,开始整顿制造、修理、销售度量
衡器具的企业,并对哈尔滨衡器厂、哈尔滨市衡器二厂、哈尔滨市量具仪器厂、哈尔滨市度
器厂及衡器修理部实行国家检定,即由度量衡检定所派人到厂或部执行出厂检定任务。对市
场上销售的度量衡器具加强了监督检查,对销售不合格度量衡器具查封没收,使度量衡器具
质量有很大的提高。1962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颁布《黑龙江省计量器具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或个人,须向当地计量机关申请登记,未经计量机关同意
工商部门不予批准。如赴外地进行制造和修理,必须事先报请当地计量机关同意,并向所赴
地区的计量机关登记批准。对制造、修理、销售明令禁止的计量器具者,计量机关视情节轻
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没收或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销售的计量器具,在
出售前已超过检定周期的,应由销售单位向当地计量机关提出申请重检,经检定合格方准出
售。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出厂、销售和使用:无检定合格证书或检定合格印者;
经检定已失准或已超过检定周期者;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者。哈尔滨市计量管理部门为了确
保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又扩大了驻厂检定范围。60年代初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对哈尔滨量具
刃具厂、哈尔滨电表仪器厂生产的计量器具进行了委托检定,对卫民电器厂等生产的互感器
进行了驻厂检定。市标准计量局对龙江仪表厂生产的温度仪表、哈尔滨热工仪表厂生产的氧
气表、哈尔滨光明仪表厂生产的动圈仪表、通江电工仪表厂生产的电流表、电压表实行驻厂
检定,保证了产品出厂的质量。
  “文化大革命”中,计量管理工作严重削弱。对计量器具驻厂检定被当作“管、卡、压”
批判,驻厂检定人员撤离工厂。一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忽视产品质量,致使大量质
量低劣、量值失准的计量器具流入社会。一些企业因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使产品达不到标
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7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于1979年颁布了《黑龙江省计量
器具管理办法》,对制造、修理和销售计量器具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凡制造、修理计量
器具的企业和个人,须经当地计量管理部门审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才能营业,
其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计量单位制,并按技术标准生产,实行严格的国家检定,
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根据《黑龙江省计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1979年市标准计量管理
局恢复对计量器具生产厂、修理部的国家检定制度。实行驻厂检定的企业有哈尔滨衡器厂、
哈尔滨市衡器二厂、哈尔滨市量具仪器厂、哈尔滨市测绘工具厂、哈尔滨和平量具厂、哈尔
滨仪表八厂、哈尔滨电工仪器厂、东源互感器厂、东源温度计厂、哈尔滨热工仪表厂、哈尔
滨光明仪表厂、哈尔滨光学仪器厂等。实行国家检定的计量器具修理部有:南马、正阳、太
平等衡器修理部,红星量具修理部、热工仪表厂、利群天平及测绘仪器修理部,哈尔滨综合
修配厂电工仪器修理部。较好地保证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产品出厂的质量。黑龙江省标准
计量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哈尔滨市有关单位进口的计量器具进行了检验,保证了进口计量
器具的质量。至1979年末,除哈尔滨量具仪器厂仍执行国家驻厂检定外,其它厂的国检组均
已撤出。
  为了加强对标准计量系统内部制造、修理和销售计量器具的管理,1980黑龙江省标准计
量管理局在哈尔滨设立了黑龙江省计量物资供应站,负责高精度计量标准仪器及其配件的采
购、供应和经营。另外,还负责组织全省各地计量实验工厂的生产计划、材料供应、产品分
配和销售等工作。
  1982年3月黑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又制定了《黑龙江省计量器具管理细则》,规定制
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个人,要经当地计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才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办
理企业登记;采购和销售的计量器具,必须有计量部门统一规定的检定合格证。任何个人不
准私自经营计量器具和零配件,否则严肃处理;对进口的计量器具,由定货单位向计量管理
部门申请检定合格后,方准销售和使用,检定不合格的,由省计量管理部门出据,通过商检
部门向外商索赔。1982—1985年,哈尔滨市的制造、修理和销售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个人遵照
国家颁布的计量管理法规,接受标准计量部门的监督管理,从产品质量和进货渠道上把好关,
使制造、修理和销售的计量器具的质量得到一定的保证。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
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备、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府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
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
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
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
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禁
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
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
级以上人民政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
器具,但必须取得制造或修理许可证。
  为贯彻实施《计量法》,1985年10月7日国家计量局发出通知,要求制造、修理计量器
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在1986年7月1日前,依法补办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为做好补
发许可证工作,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必须
在1986年3月1日前向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提出补办许可证的申请,然后进行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聘请的5位计量技术人员组成考核验小组,按《补发制造
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进行现场考核。1986年7月,对提出申请的52家制造计
量器具企业和18家计量器具修理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46家制造计量器具企业和16家修理
计量器具企业合格,分别颁发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对不
合格的企业限期3个月整顿,到期仍达不到要求取消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的资格。到期经考
核4家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全部合格,2家修理企业被取消修理资格。
  至1990年底,哈尔滨市已有66家计量器具制造厂,31家计量器具修理部分别获得了《制
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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