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因祖器丢失,复制营造尺很困难,使度量衡使用造成混乱。
直到宣统元年(1909年)国际计量局为清朝廷制造了营造尺的原器和副原器,清朝廷推行新
营造尺、库平两制的划一事宜,并对使用的度量衡器具做出规定:凡官民从前使用之度量衡
器具有与营造尺、漕斛、库平两相差出入之旧器,依照《推行划一度量权衡制度暂行章程四
十条》中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所规定之年限届满一律禁止使用。
中华民国建立初期,北洋政府没有对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1928年,哈尔滨受吉林省管辖,当时吉林省在《划一量器暂行章程》中,对使用的量器
规定:凡商民之如有刮薄斗里或加斗垫梁及四边,希图增加容量者,初犯罚大洋十元,再犯
者加倍。其变更斗概者亦同。同时规定:“划一量器暂行章程实行后,每提按春秋两季由局
县派员实地校验,以免推行日之发生参差不齐之弊,但有必要时得临时检查校验。”“量器
由实行之日起,每届三年即须领换新斗一次,以防斗质用之消磨,容量有增多或减少,但随
时查得用斗确有经磨而容量不准者即令购领新斗”。“此次划一量器定期实行后,各粮商如
有借端抗违或查有使用旧斗者,应由该管地方官处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之罚金。”
东北沦陷时期,1933年伪满实业部派人对东北地区23个城镇使用的度量衡器状况进行一
次调查,其中包括哈尔滨市。被调查使用的度量衡器具有裁尺、大布尺、营造尺、升、斗、
戥子秤、普通秤7类。
从调查的度量衡器具实量情况看,营造尺最大实量为31.8厘米,最小实量为30.7厘米;
钩秤及盘秤每斤最大实量为533.3克,最小实量为484.8克;量器升最大实量为2.672克,
最小实量为2.401克,表明当时度量衡器具值不一,使用混乱。
伪满州国对使用的度量衡器具和计量器具的管理由伪权度局(所)及伪权度分局(所)
负责。伪《度量衡法》和伪《计量法》规定:使用的度量衡器具及计量器具都要经过检定。
定期组织集合检查,由伪权度局(所)及各分局(所)发出布告,指定日期和地点,被检单
位携带各种度量衡器具及计量器具接受检查。检查的度器衡器具有木制量器、木制杆秤及通
用的器具。不参加集合检查的度量衡器具和计量器具,有装设于土地或建筑物上的度量衡器
具、水量表、瓦斯表、汽油表、面积计及检算器;精度高于万分之一以上或秤量不到10克的
天平;玻璃和陶瓷制量具。并规定对故意用度量衡器具和计量器具作弊或以不正当方法使用
者;使用无检定印证,已超过检定有效期或超过允许公差等,不按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者;交
易时超过实量的度量衡具使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元以下罚金。对使用专用秤量
一定物品的度量衡器具去称量其它物品者,处以50元以下罚金。使用检定不合格,超过允许
公差,主要部分毁损、磨灭、变曲、腐蚀或检定印证、记号、其它标记分度不易识别的度量
衡器具;或将此类计量器具置于店铺、工厂及其它交易场所或营业者携带者;使用有水平装
置的度量衡器具而未定水平者;使用有调正标准点装置的度量衡器具而未经调正标准点者;
使用未满25升的量具秤量20升以上谷类者;不届期送交度量衡器参加度量衡检查者,处以25
元以下罚金。除此之外,还采用询问、查封、扣押、取缔等方式管理使用的度量衡和计量器
具。哈尔滨地区在沦陷期间,流行按“尺斤法”制造的度量衡器具。衡器基本统一为10两1
斤,旧杂制度量衡器具使用受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哈尔滨市工商局设立了度量衡检定所,负责哈尔滨市区及邻
县的度量衡器管理,除对使用中的度量衡器定期集中检定外,还经常组织人员到集市贸易场
所进行临时抽查,打击利用度量衡器克扣买主,谋取暴利的不法商贩,取缔和收缴旧杂制度
量衡器具。但由于管理和检定人员少,检定设备不足,周期检定任务完不成,计量器具失准
失修情况仍较普遍。1958年“大跃进”期间从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所抽出大部分人员去搞土仪
器仪表,为大炼钢铁服务,放松了计量器具的管理与检定,加剧了计量器具的失准。为扭转
这种局面,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所,认真执行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加强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管理
的规定,由计量检定所和有条件检定计量器具的企业,分级对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严禁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1962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制定《黑龙江省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对使用计量器
具做出规定:厂矿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可以由本单位的专门机构(计量室、站、仪器室、
理化室和中央实验室等)或专(兼)职计量人员根据规定的检定周期按时进行检定;没有专
门机构的厂矿企业和社会上使用的计量器具,由当地计量机关进行检定或组织送检,经检定
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严禁继续使用。1963年3月,黑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
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黑龙江省应受管理的计量器具种类目录》和《各
种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应受管理的计量器具种类有:测量线纹长度、端面长度用的计量器
具(包括光学仪器);测量角度用的计量器具;测量平面、表面光洁度用的计量器具;测量
面积用的计量器具;测量高温、中温、低温用的计量器具(包括温度、闪点等);测量压力、
真空用的计量器具;测量质量用的计量器具;测量材料力学性能用的计量器具;测量硬度用
的计量器具;测量速度、加速度、振动用的计量器具(包括转数等);测量电动势、电阻、
电感、电容、电流用的计量器具;测量气体、液体的容量、流量、流速用的计量器具;测量
时间频率用的计量器具;测量热量用的计量器具;测量气体、液体、固体成份用的计量器具
(包括密度、粘度、酸碱度、纯度、试剂、仪器分析等);测量磁强、磁通、磁矩用的计量
器具;测量无线电用的计量器具(包括高频电压电流功率、高频电感电容阻抗、高频介质损
耗及衰减、脉冲频普、调制度、场强干扰等);测量声的计量器具(包括一般声学、超声、
水声等);测量光度、色度、镜度性能用的计量器具;测量放射性强度、放射性剂量、中子
通量用的计量器具。市标准计量局认真贯彻省的有关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管理工作逐渐得到
加强。
“文化大革命”中,计量管理工作受到冲击,计量工作严重削弱,计量器具失准严重,
尤其是商业部门使用的衡器多数调高零点,造成短斤少两。1979年,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市
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分两次对市属6个区食杂店、饭店、粮店等344个单位、830台衡器进行
抽查,发现一些经营性单位擅自将秤的零点调高,造成计量器具人为失准。第一次抽查的110
个食杂店、各种秤488台,就有244台调高零点,占50%;在南岗区抽查104台秤中,就有80
台调高零点,占80%。针对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松驰的问题,1979年5月30日和7月2日国
家商业部、全国供销总社、工商行政管理局、轻工业部、国家计量局和黑龙江省商业局、轻
工局、第二轻工局、社队企业局、粮食局、供销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计量管理局
分别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商业部门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市标准计量、
商业、粮食、工商、轻工、供销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制造计量器具企业产品出厂
质量的管理,对商业、粮食、供销等部门出售、库存、使用的秤、尺、提、天平、容重器、
仪器仪表(包括各种改制的自动秤、付油器、液体自动流量售货器)等,进行了普检普修,
加强计量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计量管理混乱,计量器具严重失准,不正确使用计量器具的单
位和个人,进行了严肃的处理。在检查中还帮助商业、粮食、供销等单位健全了各种规章制
度,严肃查处了不法经商者利用计量器具克扣顾客的违法行为,扭转了计量工作的被动局面,
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合格率得到提高。
1980年,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在1979年检查的基础上,继续狠抓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并
为基层商店、粮店、饭店、供销社培训计量人员,进行计量法制教育和正确使用、维护保养
计量器具知识教育。
1982年1月,认真贯彻黑龙江省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社、粮食局、标准计量
管理局转发国家计量局、商业部、粮食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春节
前开展度量衡检查评比活动的通知》,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牵头,公安、商业、工商、物价、
供销、粮食等部门参加的检查评比组,深入到商店、粮店、饭店、供销社、农贸市场及度量
衡器具生产厂进行检查评比。3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颁
布了《黑龙江省计量器具管理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计量单
位制的计量器具,因特殊需要使用英制计量器具,须经省标准计量管理局批准,使用中的计
量器具必须经周期检定。凡没有建立计量机构的单位,必须将各类计量器具登记卡报当地标
准计量管理部门备案,由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安排周期检定计划。使用部门必须按标准计量管
理部门的通知,按时送检或申请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现场检定。1984年,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和
市物价局联合组织了在商品流通领域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在活动中,哈尔滨秋林公司、
第一百货商店、道里菜市场、奋斗副食商店、和兴百货商店、延爽食杂商店、南头副食商店、
哈百第四商店、中山副食品商店、道里第一副食品商店、新疆百货商店、通乡百货商店、老
独一处饭店、香庆饭店、第三副食商店、同记商场、和平百货商店、三棵副食商店18个单位
获得了市级物价信得过单位,同年召开表彰大会,并向上述单位颁发了物价计量信得过牌匾。
同时哈尔滨秋林公司、哈尔滨市延爽商店、哈尔滨市老独一处饭店还被评为黑龙江省计量信
得过单位。通过开展计量信得过活动,加强了流通领域的计量管理,提高了社会主义商业的
信誉,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了广大营业人员素质的提高。
1985年9月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把计量器具分为强制检定
计量器具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
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
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
申请检定或者送其它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为贯彻计量法,加强计量器具管理,市标准计量管理局于1987年6月17日至8月30日组织80多
人分别对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动力、太平、平房等区的计量器具分布情况进行了普查
登记。普查结果,哈尔滨市共有非强检计量器具(包括长度、热学、电磁学、无线电、力学、
声学、光学、时间频率、电离辐射、化学10大类)85万台(件),其中企业自己进行检定的
65万台(件),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的13万台(件),各区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的
5万台(件),其它,如送省计量检定测试所及授权机构检定的2万台(件);全市共登记强
检计量器具10大类、55项、94种、689318台(件),其中:贸易结算方面25项、45种、638724
台(件),占总数92.65%;安全防护方面15项、20种、31342台(件),占总数4.56%;
医疗卫生方面23项、33种、8720台(件),占总数2.72%;环境监测方面14项、22种、532
台(件),占总数的0.08%。
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市标准计量管理局于1988年5月20日发布了《哈尔滨市第一批实
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含定点检定规划)》,对哈尔滨市第一批实行强制检定的
工作计量器具做了统筹安排,共安排了34项,65种。
1989年,市技术监督局继1988年第一批强检计量器具定点检定后,对还没有定点检定的
计量器具,积极组织协调,建立新的计量标准器,至1990年末,哈尔滨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分三级定点检定,安排当地计量行政部门检定的是31项、57种,上级及跨区检定的23项、35
种,授权检定的6项、9种,至此,哈尔滨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全部定点检定。
1985—1990年计量仪器检定情况见表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