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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早期计量管理,可追溯到清末。据《宾州府政书》记载:“光绪三十四年(1908
年)奉到部章,拟划一全国度量权衡制度,宣统元年(1909年)又由(吉林)省度量权衡总
局札发表三种,度以营造尺为准则,量以漕斗为准则,权衡以库平两为准则。宣统元年十月,
又呈请省度量权衡总局统衙署、局、所以及学堂、商会共购部造新器194件(支),俟颁到
后,即通饬全境行用”。中华民国建立初期,北洋政府继续推行划一度量衡工作,营造尺库
平制继续沿用。1915年1月,北洋政府公布《权度法》,规定权度分为甲、乙两制,甲制即
营造尺库平制,乙制即万国权度通制。《权度法》公布后,北洋政府制定出各省划一计划,
但实际上只在北京做了划一度量衡试点,哈尔滨地区没有进行。
1928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1929年2月,又颁布《度量衡
法》,并将《权度标准方案》及《度量衡法》发至各省、市。《度量衡法》中规定:“中华
民国度量衡,采用万国公制为标准制,并暂设辅制称为市用制。”
1932年,哈尔滨沦陷后,计量管理实行的是殖民地性质的强制管理,日伪当局先后颁布
了《度量衡法》和《计量法》,并强制实行。
哈尔滨解放后,1947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划一度量衡和丈量土地标准的规定》。
这一时期,哈尔滨地区推行了市制计量单位制,为土地改革和经济发展提供了保证。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立后,195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根据《命令》要求,
哈尔滨市采取了推行公制,保留市制,限制英制,取消旧杂制的积极措施。经过几年工作,
全市的计量单位制基本统一。1977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
(试行)》,确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后,计量工作开始步入法制管理轨道,为发展国民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1984年国务院发布
《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市政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做出推行工作
部署,截止1990年底,全市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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