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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技术监督》
 
 
第二篇 标准化
 
 
第三章 标准化管理
 
 
第二节 标准体制
 
 
  哈尔滨市的标准体制随着推行标准化的进程逐步形成。标准体制是从行政方面划分的,
以其适用的范围和运用领域的不同,把标准分为不同的级别。自1962年12月国务院颁布《工
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将标准开始分为三级:国家标准、部标准、企业
标准,60—70年代哈尔滨市一直执行这三级体制。1979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化管理条例》,仍是执行国家、部(专业)、企业三级标准,但指出部标准要向专业标准过
渡;下级标准不得和上级标准抵触;无国家、部(专业)标准的产品要制定企业标准。1983
年国家标准局规定,除特殊情况,不再制定部标准,原有的部标准,一部分可升为国家标准,
一部分可过渡为专业标准。1985年2月国家标准局下发《印发农业标准化会议文件的通知》
将“现行的农业标准全部是强制标准改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类标准”,“增设地方标准”,
形成了国家、专业、地方、企业四级标准管理体制。哈尔滨市也从1985年开始增设地方标准,
实行了四级标准体制。1989年4月国家颁布《标准化法》,在全国实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体制,并指出地方标准不再含产品标准,哈尔滨从1990年开始,逐
步将地方产品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在全市实施四级标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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