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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产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从198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哈尔滨历史上第一个质量监督管理的政府行政规章。《办法》
规定产品、商品的质量监督范围是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户生产的产品;市场上批发、
零售和企业自销的商品。质量监督的重点是: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获得优质荣誉的
产品;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同时,《办法》对产品、商品的监督管理、监督检验、
质量划分的处理、监督机构、奖惩等也做了具体规定。《办法》的实行,对提高产品质量、
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1989年,市技术监督局向在哈各经销机电商品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出《关于加强机电商
品质量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经销单位必须对其经销的机电商品质量负责;承担经销质量
责任;必须无条件执行“三包一赔”,即“包修、包换、包退并赔偿实际损失”的国家法规;
产品出厂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厂名、厂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等。这些法
规及其法规性文件发布实施后,有力地保证了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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