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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贯彻了"坚持改革,加强管理,提高水平,搞好服务"的指导思想,特别是针对哈尔滨市实行计划单列,在制定地方商检法规、依法加强管理等方面有新的进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和1985年12月28日省政府发布实施的《黑龙江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办法》(简称《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先后制定、修改了检验、监督管理、公证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于1986年11月1日正式实行。主要有:《黑龙江省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简称《省种类表》)、《关于违反<商检条例>有关罚款事项的规定》、《关于认真做好哈尔滨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规定》、《加强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工作的几条规定》、《黑龙江省出口服装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办法》、《黑龙江省外国人狩猎旅游所获猎物的检验监督条例暂行规定》等。
2、对违反《商检条例》、《省实施办法》的哈尔滨糖厂、黑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黑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分公司、黑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分公司等企业进行了罚款处理。
3、全面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为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为多出口多创汇把关、服务。
(1)加强驻黑龙江省外运分公司进口物资分拨站工作。黑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派人驻在现场,就地受理报验、监视卸载、监视拆箱、验残等项业务。1986年共受理报验248批、总值2.58亿元人民币的进口商品,监视集装箱拆箱515个,验残121批,发现索赔13批。据对已经结案的统计,已赔回100余万元人民币。
(2)抓紧进口商品检验。由于不少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一段时间汽车进口大量增加,黑龙江省及哈尔滨市的进口商品中,机电仪商品占40%左右,问题较多。如在404批的索赔中,机电仪商品有146批,占36.1%。检验进口汽车3 890辆,有531辆对外提出索赔,索赔回500多万元人民币。
(3)及时提供国外商检信息,帮助厂家达到出口商品要求。松江罐头厂是省及哈尔滨市重要出口罐头生产厂,但从1986年开始,不少进口国在进口罐头及肉类产品时增加了农残、激素等许多过去未曾规定的检验项目。黑龙江商检局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作下,对全省生产肉类罐头用的肉品质量进行了普查。
(4)将把关与服务统一于检验工作中。1986年,黑龙江纺织印染厂和五常纺织厂同时接受了外贸部门向波兰出口300万米漂白坯布和棉坯布的生产任务。由于合同规定的长度在80米士10%和120米土10%之间,并不允许段开剪等一些不合理条款,将给工厂造成80多万元的损失。经过商检人员多次向外贸部门提出修改合同条款的建议,外商终于同意修改了合同条款,使国家避免了损失。雅美服装公司在下达对苏出口的10万件男府绸衬衣生产任务时,对袖、领生产工艺未按规定进行缩水处理,商检人员发现后,立即作了纠正,避免了一次重大索赔事故的发生。
(5)继续搞好出口食品厂的注册工作。黑龙江省于1985年3月开始这项工作,哈尔滨松江罐头厂较早获得了商检局的注册,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哈尔滨冷冻加工厂还于1986年获得了联邦德国的注册。截止1986年底,哈尔滨市经商检机构注册的有: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哈尔滨冷冻加工厂、省青年农场、江北养禽场、靠河寨养禽场、松江罐头厂等4个企业的5大类出口食品厂,占全省注册数的15%。
(6)加快发放《出口商品生产质量许可证》。省商检局会同生产、外贸部门,对全省31个申请生产出口服装的工厂进行了联合审查、评分。有27家工厂符合生产出口服装的要求,第一次获得了《出口商品生产质量许可证》。哈尔滨市有服装三厂、童装厂、服装四厂、雅美时装制造公司、羽绒服装厂、羊毛衫厂、衬衣厂、阿城县服装厂等8个企业获得了《出口商品生产质量许可证》。
(7)依靠社会检验力量,增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把关能力。《商检条例》和《省实施办法》规定:商检机构须组织科研、大专院校和有检验能力的单位,由商检部门考核、认证,可以和商检部门一道共同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1986年,商检机构在哈尔滨认证了哈尔滨锅炉厂、焊接研究所等20个检验单位,占全省30个认证单位的67%,使进口五金钢材检验率由上年的73%提高到1986年的86.6%。
(周宪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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