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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边贸出口商品质量在国外的不良反映,为加强检验,综合治理,省政府于1992年12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商检法实施条例》:商检部门要认真执法,铁面无私,以铁的手腕、铁的纪律保证《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各边境地方贸易企业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检验制度,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组织生产;贸易企业不得收购不合格商品和未获得商检部门颁发质量许可证和卫生注册的商品出口;对收购假冒伪劣商品的一定要严肃处理,深入开展“打假治劣”活动。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对集贸市场、消费品市场、互市贸易和涉外场所经销的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打击。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贸、商检、旅游、工商、海关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旅游者、经贸人员、劳务人员和留学人员所带商品的检查、监督,严格控制假冒伪劣商品的出境。(宁福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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