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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相当于特区的优惠政策,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享受以下特殊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哈尔滨市急需的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认定,对所得税征收实行免5年、减5年(7.5%);从第11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对从事其它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可实行免3年、减3年(7.5%)的所得税征收办法。对经营期未达到10年的独资、合资企业应补交免、减的所得税。
2.对外商独资企业的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内进行基本建设时,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优先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2)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3)土地出让金:南岗开发区的,按应交总额的65%交纳;平房开发区的,按应交总额的55%交纳。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成区的,免交;非建成区的,按应交总额的70%交纳。
(5)免交临时设施占道费;施工占道费减半征收。
4.外商投资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放宽到每月800元;企业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市外资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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