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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按以下规定办理。(1)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2)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3)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4)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5)对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根据业务需要,经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2.有关资金信贷的规定:(1)银行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2)银行可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排发行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3)有关部门可在开发区内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或创办风险投资公司,扶持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
3.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最短的可为5年,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基金。
4.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内进行基本建设时,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1)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优先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3)土地出让金:南岗开发区的,按应交总额的65%交纳;平房开发区的,按应交总额的55%交纳。(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成区,免交,非建成区,按应交总额的70%交纳。(5)免交临时设施占道费,施工占道,减半交费。
5.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5年以内,其中技术周期较长的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7年。
6.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有下列税收优惠待遇:(1)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3)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4)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净收入,按技术市场管理方面的有关减免税规定执行。(5)由市级以上科委认定的新产品,经税务部门批准,免交产品税或增值税2年。(6)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按规定减免投资方向调节税。(7)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在10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将地方分得部分返给企业。(8)自建的房屋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免交房产税8年。(9)免交车船使用牌照税8年。
(二)外商在开发区投资享受以下特殊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哈尔滨市急需的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定,对所得税征收实行免5年、减5年(7.5%),从第11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对从事其它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可实行免3年、减3年(7.5%)的所得税征收办法。对经营期未达到10年的独资、合资企业应补交免、减的所得税。
2.对外商独资企业的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外商投资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放宽到每月800元;企业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4.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内进行基本建设时,可与内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孙国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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