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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九编 政法军事
 
 
第二章 检察
 
 
第二节 检察工作
 
      【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  1991-2003年,共受理各类审查批捕案件3 172件,涉案4 118人(其中自侦经济案件189件、涉案208人,渎职案48件、涉案51人)。经过审查,依法批准(决定)逮捕2 841件,3 624人(其中自侦经济案105件、涉案121人,渎职案40件、涉案42人),其中:重大案件125件、涉案146人,特大案件9件、涉案10人。决定不捕案件328件、涉案507人。严格对未成年人进行年龄审查,对无确凿证据或有疑点的坚决退查或亲自核实,核实盗窃案的盗窃数额与价值。确认失主证实的物件数量、价值额度,根据物件的新旧程度重新作价。共退查78件、92人,自查37件、46人。
    审查起诉  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被告人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做出不移交人民法院审判,终止刑事诉讼活动的决定。1992年,受理县羽绒制品厂原主管销售的副厂长陈某某一案。陈被捕后该厂处于半停产状态,为救活企业,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陈取保候审,使其戴罪立功。陈取保后退回赃款3.2万元,并积极外出催要欠款,短时间要回债款30余万元,还与县外贸公司、俄罗斯签订了三项新的经济合同。由于陈的积极工作,年底全厂盈利80余万元,完成了全年生产任务。经上级检察院同意,对陈做出免予起诉处理。1991-2003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 062件、涉案4 030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 675件、涉案3 554人,分别占案件87%和88%;出庭支持公诉2 417件、3 137人,不诉91件126人;大要案移送到市中级人民检察院288件、涉案406人,分别占案件10%和9.9%;贿赂案39件、涉案34人;挪用公款案102件、涉案107人;徇私舞弊案2件、3人;渎职侵权案件46件、50人。共起诉贪污案84件、90人,贿赂案30件、45人,徇私舞弊案2件、3人,渎职侵权案件46件、50人。其中县处级干部犯罪,在社会上影响大的案件3件11人。
    【经济检察】  经侦科专门负责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初查、立案和侦查。1995年处理长春市某厂假冒"金星"牌乳制品一案,捣毁犯罪窝点,收缴赃款赃物折款12万元。同年,处理辽宁法库县假"本玉九"玉米种子骗农坑农案,为杨林乡种子站和县科协追回货款20万元。1996年11月,经侦科改称反贪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1997年5月,受上级院委托,审理松花江地区公安局局长陈明鼎、政委树文权、财政局长殷智贤等7人贪污贿赂案,挽回经济损失120万元。1991-2003年,受理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线索258件,依法立案侦查181件,涉案198人,挽回经济损失2 488万元。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1万至不满5万元65件、5万至不满10万元58件、10万至不满50万元3件、50万至不满100万元26件、100万元以上的3件;查办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人员涉嫌犯罪22人。
    【民事行政检察】  1992年6月,民事行政检察科成立。检察院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申诉条件、抗诉条件等内容印制成宣传单在社会上散发,把宣传单张贴到村屯,在检察院大门前设立宣传站,给群众以法律咨询和解释。同时与律师事务所联系,主动寻找案源。1993年市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工作通知》,解决调卷难、办案难、处理难问题。民事行政检察科加大办理民行抗诉案件力度,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在社会上有了较好的影响,呈现出立案、提请抗诉、抗诉改判数量逐年增长的势头。1996年许堡乡郎堡村村民袁某某等5户农民不服县法院两次民事判决,上诉被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5户农民损失7万多元,到县检察院集体申诉。立案后向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市检察院批准抗诉,市中级法院"批回再审"。县法院开庭再审,撤销原县法院判决和裁定。5户农民获赔偿共计95 619元。拖延5年的案件抗诉成功。1994-2003年,共受理案件71件,立案53件。
    【法纪检察】  1991-1996年,查处强令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11件。其中:有原李家乡砖厂电击死1人案、长岭乡个体修理部私接电线击死1人案、莲花乡养鱼池电击人案、县自来水公司挖排水沟砸死人案、市公路五队在莲花乡修桥砸伤3人案。法纪科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的方针,配合劳动、工会、监察等部门,出现场,查找事故原因,对事故主要责任人依法处罚。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此类案件改由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处理。1998年2月,查处许堡乡派出所非法拘禁案,有关民警受到有罪判决。1991-2003年,查处徇私舞弊案7件。其中县农行沈家办事处某人,盗用联行资金受到刑事处分,有关领导因渎职受到处分。
    【监所、监狱检察】  监所检察  1991年县检察院设监所检察科,驻呼兰看守所,配3名干警。1992年以执法检查和安全检查为重点,纠正违法问题7件13人。监所无逃跑、自杀、哄狱、暴狱、重新犯罪及各种传染病发生。处理了看守所干警让探监人员将"大哥大"对讲机带入监号,使人犯与外界通话的事件,10名干警受到纪律处分。1993年发现杀人犯李某某将脚镣锁头磨坏,伺机打死干警潜逃,避免一起恶性事故发生。1994年评审列全市监所检查第一名。2002年监所被评为省级现代化文明监所、省级二级检察室。2003年处理超期羁押问题。超期羁押最多时有64人,超期最长时间达5年。在刑拘、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均有超期现象,是全市超期羁押人犯多的重点县之一。6-7月,超期羁押3年以上的全部解决。10月20日,64人超期羁押问题全部解决。2003年底,监所检察科被评为市级优秀达标单位。
    监狱检察  2002年10月2日,黑龙江省革志监狱迁址呼兰,建立黑龙江省呼兰监狱。县检察院成立监狱检察科,配备干警4名驻狱开展工作。检察科与狱政部门建立联席制度,提前3天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档案等法律手续共同进行审查。2003年4月22日和5月6日,检查发现保外就医的40名罪犯中,17名保外就医期限已满,未办续保手续,通过滨江检察院向监狱下发检察建议。在监狱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至2003年底,为司法干警上法制课3次,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宣讲活动2次。
    【控告申诉检察】  1991-1996年,举报与控申工作分开。1997年,举报与控申合并。坚持举报中心一个窗口对外原则。举报线索、来访接待及初查统一归口管理。规定凡群众个人或机关、团体向检察机关投递的举报或控告信件(含举报干警违法违纪信件)统一归口由举报中心受理管理,统一分流。直接投递给检察长或副检察长的举报材料,阅后批交给举报中心进行登记,再由举报中心按批示意见分流处理,填写移交单,建立簿卡登记,以备催办。其他部门收到的举报材料,及时将举报材料原件移送举报中心登记,编号及分流处理。1997年10月,确定每周二为"检察长接待日",施行预约接待、定点接待和巡回接待方法。1991-2003年,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 192件,初查176件,占受案的12.5%。对刑事案件有案不立的现象起到监督作用。市检察院交办县福利厂推销员王某某申诉案件。王不服县反贪局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到市人大上访。接案后,检察院成立专案组,专人办案,经反复调查取证,查清案情,在事实面前,王心服口服。经起诉到县法院,判王以缓刑。在狱中服刑的王某之妻与同案犯于某某里串外联,推翻预审证言。诱导办案人到被害人家要求做假证,找办案人吃饭被回绝。经反复调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维持原判。受理来信630件、来访562件,其中属于控告的806件(控告贪污537件、刑事犯罪121件、渎职68件、司法人员犯罪80件),属于申诉的39件。立案查处176件。200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协大会期间,检察院排查疑难访和上访老户,制定异常上访事件工作预案,对重点案件、重点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可能进京、到省上访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说服教育,妥善处理,做好息诉工作。对署真名实姓的来信来访,及时答复转处情况和查办结果。全年进行程序答复87件、实体答复46件。至2003年底,控申归口管理和检察长接待制度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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