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续志  
 
 
《呼兰县志》
 
 
第九编 政法军事
 
 
第三章 审判
 
 
第二节 审判工作
 
      【审判方式改革】  1996年9月,按照市法院系统实行审判方式改革的具体要求,以审判公开,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开庭审理、强化合议庭和法官作用为重点,在审判方式上进行改革。通过庭审体现诉讼活动的民主性、公开性,改变"一谈话、二调查、三调解、四开庭"的陈旧模式。庭审前,案件承办人原则上不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做询问调查和取证,实行一步到庭。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有话说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有证据摆在法庭,质证、认证在法庭,事实在法庭查明,是非在法庭分清;法官依法裁决在法庭,当事人赢得踏实、输得明白,旁听的清楚,达到事实清、道理明、裁判公、人心服。强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的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人、刑事自诉人承担,同时辩护人有责任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在经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县法院只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法自行搜集的证据依职权进行查证。当事人不举证或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法官依据证据证明事实,依法对案件做出裁判。合议庭对案件的性质、事实、是非责任、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全面负责,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是非责任分明、合议庭意见一致的判决、裁定案件,由合议庭直接裁判,摒弃过去"合而不议"、"审而不判"的做法。县法院在全县20个乡镇设立咨询站,发放审判方式改革宣传提纲。与县检察院共同制定《刑事案件庭审方式规则(试行)》。1996年一步到庭率达85%,部分做到当庭宣判。1997年全面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先后8次组织大型审判观摩,以双井法庭为典型,扩大教育面,提高法官的业务能力。把审判方式改革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敦促干警尽快适应新的审判方式。至1997年末,县法院各业务庭放权的合议庭已达50%,基层法庭达40%;民事、经济案件应由当事人举证比例100%。1998-2003年,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确定大民事审判格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完善和规范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及证人出庭作证和举证时限制度。建立和完善法律使用机制、程序机制、审判机制和保障机制,确保案件审理高效、规范。
    【刑事审判】  1991-1993年,农村纵火犯罪猖獗,法院狠煞纵火犯罪嚣张气焰,在法定刑内予以重判,一般判处7-8年有期徒刑。1994年纵火犯罪从1991年的20件下降到7件。1995-1997年,县内刑事犯罪突发性强,恶性案件多。刑事审判工作重点是加大打击力度、宣传力度、领导力度,搞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与整顿干警队伍思想不纯、作风不纯、成分不纯相结合、与县里中心任务相结合、与推进各项审判工作相结合。全年受理刑事案件361件,比上年提高163.5%,全部审结。判处各类人犯448人,其中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169人,重刑面为40.8%。1998-2000年,重点打击暴力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对犯罪分子保持高压态势。三年共受理刑事案件580件,全部审结。判处各类人犯637人,重刑面为40%。1991-2003年,共审结刑事案件2694件。
    【民事审判】  离婚案件上升,县法院利民法庭1991年审结离婚案件92件,1996年上升为116件,2003年增至450件。在处理婚姻纠纷案件时,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这三大原则,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进行调解。1991-2003年,县法院共审结一审离婚案件14 901件,占民事案件45%,占婚姻纠纷案件的90%。处理离婚案件中,判决离婚的占离婚案件62%;调解成功或判决不准离婚的占6.9%,自动撤诉的占31.1%。针对婚姻观念、离婚原因和夫妻财产内容的新变化,处理婚姻纠纷案件时,严格掌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法定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民事审判领域不断扩大,内容更加广泛和复杂,债务纠纷、房屋买卖、宅基地权属等民事纠纷明显增多。
    【经济审判】  1991-1993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516件,审结501件,结案率97%,解决诉讼标的金额1 070.48万元。先后260余次深入到140多个工商企业部门,审核350份经济合同,提出70多条合理化建议。通过经济审判索回债款600多万元,为银行索回拖欠贷款100多万元,为呼兰火柴厂执结一起拖欠6年之久的14万元货款案;在案件受理、调查、开庭、审判等各环节加快节奏,平均审结时间20天;同建设银行、工商局、建委、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密切联系,争取对有关疑难案件的支持与配合。1994年春节期间送法上门,集中走访企业160家,审查经济合同近200份,发现案件43件。在受理县制酒厂起诉吉林省四平市某商店拖欠货款案件后,迅速派员到四平,在当地有关部门支持下,两个月内为酒厂索回现款12万元及以物抵债的其他商品。全年共为企业从外地索回债款300万元。1995-1997年,共受案1 215件,审结1 188件,其中就地办案114件,结案率98%。为县农行收回贷款160万元,为26家乡镇企业收回债款170万元,帮助6家企业走出困境。1991-2003年,审结经济案件4 938件。
    【行政审判】  1991-1995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0件。1996年起,非诉执行案件猛增,由1995年的11件猛增到159件。至2003年底,审结行政诉讼案件38件、非诉执行案件918件,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