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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十编 经济综述
 
 
第四章 经济体制改革
 
 
第三节 企业体制改革
 
      【推行承包、租赁经营】  1991年县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相关条例,继续推进企业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对国有、集体企业实行第二轮承包、租赁经营。在承包、租赁经营形式上,允许全员、领导班子集体、合伙、个人、外资企业法定代表多种形式,并坚持岗位靠竞争、收入靠贡献原则,推进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为解决第一轮承包、租赁过程中合同内容、合同文本不规范等问题,还依法进行完善,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县体改委会同县工商局制定工商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书。规定第二轮承包、租赁时限2年。条款有:承包方、发包方、承包形式、合同期限、承包者权利和义务、发包方权利和义务、经营目标、奖罚、修订终止合同、违约责任。还对经营者收入作了明确规定。对完成合同指标任务的厂长、经理所得奖金和福利待遇,控制在当年提取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20%以内;承包、承租者年收入不超过职工平均年收入3倍。对完不成合同指标的,每少完成10%扣承包、承租者年工资5%,最多不超过年工资40%。在承包、承租项目中明确规定:一有以产值、销售收入、利润指标为核心的效益指标;二有以资产增值、技改、积累为核心的后劲指标;三有以安全、质量、企业升级为核心的考核指标。至1991年底,国营商业一、三、四百货商店3户较大企业实行了集体承包,高峰商店、站前百货商店、五金商店和一、二、四副食品商店6个规模较小的企业实行领导班子集体承包,对食品公司、饮服公司、五金站实行企业内部推行部组、站店个人承包。
    【企业内部配套改革】  1992年县国有、集体企业内部配套改革实行机构设置、劳动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四项改革,并制定十条规定。机构设置:一、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编制和人员配置,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二、企业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待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经厂长与书记、工会主席协商后,提交厂长主持的企业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人员编制100人以内企业,党群领导不专职;200人左右企业,党群领导可专可兼,由在岗职工兼的,可实行误工补工;300人以上企业,设专职党群领导,原则上不超过职工总数百分之一;千人以上企业不超过职工总数千分之五;行政领导不兼工会领导。专、兼职党组织书记待遇,按同级正职对待,副书记、工会主席按同级副职对待。劳动制度:三、下放劳动管理权限。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家规定录用、辞退职工,招聘有专业特长固定工。企业原有或新招聘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化管理。签订合同有效期,以承包(租赁)者合同终止为限。四、推行劳动优化组合。企业分级承包后,可以通过将点兵、兵点将、择优组合、招标组合等多种形式相互选择。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可享受安置富余人员的结余工资总额全部留给企业自行使用;富余人员开办生产、生活服务项目免征产品税1年、营业税2年、个人所得税1-2年的优惠。符合就业条件的子女定向培训后,可优先录用为合同制工人。有5岁以下子女的女职工可申请休长假3-5年,工龄连续计算,发给工资60-70%作为生活费。五、富余人员较多企业,对要求流动的技术工人,给予支持。凡有劳动能力的富余人员,可参加社会招工,不受年龄限制。职工到新岗位后,连续计算工龄,执行议定工资,原工资进入档案。六、企业组合后未被安置的人员,企业进行培训,培训期间不发奖金。参加第一次培训发基本工资,第二次进入培训发本人基本工资70%,不参加培训不发给工资。人事制度:七、企业内部废除干部终身制。在企业内部,担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1983年9月25日前国家干部任职副科级以上的,可将干部级别存入档案,保留原职务工资,作为调动或退休时依据。以后任职的国家干部,不再保留原有级别、职务和工资。八、引入竞争机制,实行聘任制。企业内部的中层干部由厂长、经理聘任。中层干部聘用一般干部,管理人员可以不受干部、工人或国营、集体限制。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和身份限制。特殊岗位可以不受企业、行业限制。经营者的近亲不得担任企业人事、劳资、财务、审计、保管等部门负责人。分配制度:九、在国家允许核定指标的工资范围内,企业内部打破现行的工资等级制度,建立企业内部工资制度。采取计件、定额、结构、提成、承包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原等级工资标准,不再作为领取工资依据,将其计入档案。科技人员和四级以上技术骨干可发给一定数量技术补贴,优秀徒工可不受学徒时间限制,提前转正定级。十、按一酬多挂原则,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在经济效益好,有新增工资和工资储备基金的前提下,允许按新增效益工资和工资储备基金每增加百分之一,按职工晋级百分之三比例给工人晋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总数50%。晋升工资浮动1-2年后,经考核合格可转为固定工资。承包企业厂长(经理)的奖励,由发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年终一次性发给,不计入奖金总额。完不成合同指标的,依照合同规定相应扣减其经济收入。至1992年底,全县国有、集体企业均按要求进行了内部配套改革。
    【滚动承包】  1993年为克服企业短期承包行为,县委、县政府制定《滚动承包试行办法》,在全县第三轮承包中推广。滚动承包原则:一、企业必须是改革优秀典型,本县先进企业,企业效益和承包者都是信得过的。二、必须是超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企业,产品畅销,企业有发展前途。三、承包人必须绝大多数工人拥护,本人自愿下期承包。四、不准借推行滚动承包之机推行干部终身制和实行旧体制复归。还对企业条件、经营者素质做出明确规定。滚动承包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提前终止合同必须经批准单位同意。合同内容包括产值、利税、资产增值、新产品开发、职工收入、精神文明指标、安全生产指标。同时,还辅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职工培训、厂容厂貌或店容店貌指标。除执行承包合同奖励政策外,对盈利企业提前一年完成承包任务的经营者可浮动一级工资;提前两年完成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奖励一级工资。承包减亏企业达到合同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批准给经营者一定奖励。至1993年底,县内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均按要求进行了滚动承包。
    【进档达标】  1992年11月14日,县体改委根据全国、全省体改会议精神,向县政府提出《关于推进企业进档达标承包的工作意见》。1993年,企业进档达标承包在第三轮承包中全面推行。同年2月9日,举办全县进档达标承包工作培训班。达标标准分为5等,即本企业承包以来3年最高年份平均资金利税率和全县、全市、全省、全国同行业3年最高年份平均资金利税率,结合县实际情况确定6个档级。考核指标包括销售收入、劳动效率、资产保值、还贷、技改等。承包期限可一包几年,指标一年一定。超利按不同标级确定不同比例。实现企标,国家30企业70;实现县标,国家25企业75;达到省、市标,国家15企业85;达到国标,国家10企业90。奖励办法按达标分为:达企业和县标每进一档增1-10%晋级面;达市标每进一档增2-20%晋级面;达省标每进一档增3-30%晋级面;达国标每进一档增4-40%晋级面。经营者收入,按达标等级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年收入为:达企业最高水平0.5倍;达县标1倍;达市标1.5倍;达省标2倍;达国标2.5倍。对不能达标企业,利税指标在原基础上人为下降一档,按企业工资总额0.5%罚款,最多不超过2%,经营者罚本人工资10%,最多不高于职工年收入0.5倍。考核指标每少完成一项,扣企业和经营者一个档次罚款。推行进档达标企业,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抵押标准:厂长经理5 000-10 000元,副职按正职75%,中层干部按正职50%,一般干部500-1 000元,职工100-300元。完不成承包利润指标时,首先用企业风险抵押金和自有资金抵补,不足部分再用个人风险抵押金抵补。至1993年底,全县91%的企业实行"系数承包,进档达标",共收缴个人风险抵押金401万元。
    【转换企业机制】  1992年4月15日,县召开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推进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的各项改革。同年7月,国务院颁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简称《条例》),就企业经营权、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企业关、停、并、转,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做出具体规定。1993年,县体改委组织42个委、办、局领导下厂、店帮助企业落实文件精神。同年10月调查,《条例》赋予企业的14项自主权,在企业中得到全部落实的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5项;部分落实的有投资决策权、进出口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联营兼并权6项;没有落实的有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理权、拒绝摊派权3项。为排除阻力,县委、县政府责成县人事局、劳动局、计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纪检委、国资局、人民银行等部门,落实企业人事管理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投资决策权、拒绝摊派权、资产处置权。全县清理各部门与中央《条例》细则不一致文件115份、作废公章54枚,消除干扰企业自主权落实的部门"护身符",解决了落实《条例》细则的"变色镜"和"肠梗阻"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以政代企、以政代法,造成国有企业资产人人所有、人人所无的虚置产权。县委、县政府在贯彻《条例》细则同时,根据国家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举办培训班,使企业和职工明确什么是所有权、经营权、自主权、法人,使法人财产所有权和厂长(经理)经营权得到分离。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法律责任,解决了企业大事小情找政府问题。两权分离后,许多企业通过加速折旧和提取技术开发基金,不仅有自主权,也有自主钱,摆脱依赖国家投资和单纯靠银行贷款局面。1994年5月,国营商业按照"抓大放小"原则,以活化国有资产为目标,对边小微亏企业实行改、转、租、并、卖。至1994年底,拍卖18个农村食品站,关停商办工业豆制品厂、食品酿造厂和集体商业网点,出售呼兰旅社。
    【实行股份制】  1992年9月3日,县体改委召开县工业、二轻、县社、乡企局4户股份制试点企业研讨会,并实施股份制改革工作。10月批准成立呼兰新宇贸易有限公司,并列为股份制试点企业。1993年初,又相继批准成立呼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呼兰天兴有限责任公司、呼兰建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份制试点企业,年末股份制企业有7户。1994年9月,在县水泥厂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年末股份制企业有20户。1997年8月8日,县政府批准金星乳业集团组建股份有限公司,10月28日省体改委批复同意筹建黑龙江省金星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列为省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试点单位。年末已实施的股份制企业有102户。到2003年底,实行股份制企业有184户。
    【实行股份合作制】  1991年县体改委在县石油公司、塑料厂、水泥厂、二八供销社、呼兰镇兰河铸造厂推行股份合作制试点。1994年1月,县体改委印发《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9月在县二轻局纸箱厂召开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现场会。县属68户工业企业部分实行股份合作制,350户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由3人以上自发人发起,法人不能充当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起人。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原企业改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用本企业净资产入股,并吸收内部职工、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入股设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组、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界定产权。企业股份,股东可以用货币资金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但无形资产折股股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20%。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设置普通股,也可以设置优先股。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投资主体及资产来源不同可分为职工个人股、集体共有股、法人股,不设国家股。法人股一般为优先股。企业依法交税,分配顺序为:一、被没收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二、弥补企业年度亏损;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四、提取公益金;五、支付优先股股利;六、提取任意公积金;七、支付普通股利。企业红利分配,上不封顶,下不到底。在管理体制上,企业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制度,实行由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大会产生理事和董事会作为常设机构。企业在讨论重大事项决策时,实行一股一票或一人一票。1998年登记股份合作制企业82户。2003年登记股份合作制企业11户,注册资金132万元。
    【委托经营】  1995年9月,县体改委印发《公有制企业实行以资产效益为核心委托经营试点方案》,在企业中推行委托经营试点工作,并于1996年3月举办农口企业委托经营培训班。委托经营企业所有者,通过法律形式将企业经营权交给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有偿经营,并实行风险约束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受委托法人,以其注册资本作为风险抵押,当未完成资产增值指标、利润指标及其他合同规定指标时,不实行利润分成,按合同条款予以弥补。委托经营自然人,须缴纳一定数量风险抵押金。没有所有者权益企业,经营者风险金最低不少于所经营资产千分之一。一般经营者实行年薪制,以佣金形式从企业利润中支付工资报酬。受委托的法人,完成经营指标的,其分成数额从费用中列支。对企业进行有形或无形资产投入的,按双方协商比例科学合理分成。对委托自然人,其收入按着年薪执行,以本企业上年年平均工资的1-3倍确定。年终奖金以考核资金增值指标、利润指标为核心兑现,在税后利润中列支。经营者年收入,不得超过本人缴纳风险抵押金额度2倍。经营者未完成指标的,在风险抵押金中扣减。委托经营合同时间以3年为限,3年内连续完成和超额完成合同指标的,经县政府批准合同期最长再延续2年。达到5年后终止合同,重新进行招标。至1997年底,全县有10户企业实行了委托经营。
    【破产重组】  1994年11月15日,县体改委会同县经委、财政局、财贸办根据《破产法》及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研究企业破产重组工作方案。1995年2月9日,县召开有关部门参加县第一针织厂破产重组研讨会。2月17日,县政府听取县体改委汇报《企业破产重组若干问题的意见》,随后召开有县体改委、财政局、国贸局、劳动局、工商局、税务局、审计局和18个企业主管局参加企业破产重组汇报会。3月开始对县外贸粮油贸易公司进行破产重组。1996年7月1日,县批转《关于实施企业破产重组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成立县企业破产重组领导小组。当年对县水利局排灌公司和县工业局5户企业进行破产重组,有4户进入破产法律程序,为企业卸掉债务包袱7 000多万元。破产重组原则:离退休人员和职工生活有保障,有利于社会安定;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既消肿企业历史包袱又最大限度降低债权人(包括国有银行)经济损失。对宣布破产企业实行竞争招标出售、拍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采取五种形式:一、企业土地转让权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收入中拨付;二、企业在破产前向职工借款,视为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职工在破产前作为资本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三、对自谋职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身份,其标准按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发放;四、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法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五、因病致残或患严重职业病者作为离退休人员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按规定破产企业在各项收费上给予优惠政策。1997年实行破产、租赁、关停改革企业占总数61.7%。至2003年底,全县有25户企业破产,共安置离退休人员779人,安置职工2 864人,企业甩掉包袱7 263万元。
    【产权改革】  1993年10月29日,县政府组织县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去海伦市考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11月16日,县政府印发《呼兰县国有、集体工商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通知,随即到县交通局航运站研究企业改革模式和产权制度改革,到县商业局蔬菜公司研究改革、改制问题。1994年5月27日,县政府印发《呼兰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通知。11月20日,县体改委将县社系统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经验印发到18个企业主管局。产权制度改革模式有6种:走公司制一企多制路子,产权多元化;走股份合作制路子,使企业产权明晰、责任清楚;走租赁和国有民营路子;走关停、母体裂变、剥离经营路子;走联合、兼并、嫁接改造路子;走拍卖、出售的路子,转移产权。县委、县政府集中20名处级干部、350名科级和一般干部,下厂下店,帮助企业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经过4年时间,到1997年全县县属工商企业237户,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74户,占31.2%;建立企业集团3户,占1.3%;兼并6户,占2.6%;嫁接改造15户,占6.3%;一企多制14户,占5.9%;租赁75户,占31.6%;委托经营10户,占4.3%;剥离经营17户,占7.2%;其他产改形式20户,占8.3%。1999年县属75户工业企业,已改制25户,盘活资产2.04亿元,吸引投入资金5 000多万元,安置职工2 000多人。2000年对国有哈尔滨特钢厂等7户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对呼兰农机修造厂等3户企业实行整体退出方式进行出售。全县县属61户企业实施各种形式改制36户,占60%,盘活沉淀资产4.2亿元,安排下岗职工2 800人,吸纳资金投入7 800万元。对16户"五小"企业进行关闭、重组、转产。商贸企业通过兼并、租赁、出售、股份制改革,搞活28户企业,盘活资产存量240万元,活化长期闲置资金400多万元,卸掉历史包袱360万元。2001年对哈尔滨特钢厂等12户国有危困企业实行改制,以出售为重点,放开放活木农家具厂、印刷厂等一批企业。2002年贯彻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县重点对国有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两个退出"原则,实行一企一制、一企一改,5月完成呼兰水泥制造公司改制工作,262名职工退出国有身份,得到相应经济补偿。哈尔滨中药四厂制定改制方案。10月,经对全县工商企业调查,县属171户企业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9户、承包租赁78户、出售4户、破产9户、兼并4户、关停27户、委托经营3户、联营联合8户、一企多制12户。2003年县继续深入国有企业改革,全年完成工交系统企业改制18户,盘活资产4 800万元,安置下岗职工580人,解除劳动关系160人,给53名集体职工发经济补偿金。商贸系统对呼兰制油厂等3户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有750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80%职工重新就业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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