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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十编 经济综述
 
 
第五章 招商引资
 
 
第一节 优惠与奖励政策
 
      【优惠政策】  1991年县委、县政府为促进全县招商引资,出台13项优惠政策:1、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2、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15%,并在此基础上执行其他免、减优惠政策。3、对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免税期满后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及省、市政府鼓励的其他企业,可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4、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5、外商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所得税款的40%,如再次投资系用于市内基础设施,农业开发、先进技术型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已纳所得税款可全部退回。6、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10%。7、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成或购置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8年。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省、市政府鼓励的其他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8、外商投资企业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8年。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省、市政府鼓励的其他企业,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9、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物资、商品管理,开发区内设保税仓库。10、确保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气、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其费用可以人民币计收。11、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以最低廉的价格向投资者出让。出让期限: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及其他综合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期满后可续签合同。投资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和赠与,可以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的各种企业,也可以从事开发性的房地产或基础设施建设。12、鼓励国内的国营、集体或私营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到开发区单独或联合兴办生产型和开发区需要的非生产型企业,并在税收、进出口业务、土地出让费用和生产经营等方面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使一般生产性企业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不高于20%;产品出口替代进口和先进技术企业实际负税率不高于15%,非生产性企业实际负税率不高于33%。13、进区企业属高新技术产业的,可按《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享受优惠待遇。招商优惠政策,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1993年县划定22个乡镇级工业开发小区,出让土地,招商引资。进区企业在征收土地使用费上,享受5年内免收,5年后减半的优惠政策。2003年又重新公布招商优惠政策。具体为3项11条。一、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待遇: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的,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不足10年的,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足5年的,应缴回已退的税款。3、外商投资企业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5年;免征期满后,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的,可继续免征。4、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对地方财政收入有一定贡献的,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级部分,将给予连续5年的奖励政策。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其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的30%;第四年和第五年给予其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的20%。奖励资金将通过挖潜改造资金支出予以扶持。二、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享受下列用地优惠待遇:1、企业可以以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以出让为主。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免收土地测量设计费、地价评估费、土地管理费,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全额上缴财政后,按20%优惠奖励给企业。2、投资建设非盈利性公益事业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出让金。3、收购本县亏损、关停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全部产权部分产权的,土地出让金额上缴财政后,根据土地位置、级别,优惠4-60%奖励给投资者;租赁本款规定的企业,10年内土地租金优惠60%。4、以租赁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建期间,免收土地租金。三、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收购、租赁县属关停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享受下列优惠待遇:1、投资者收购本县关停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全部产权的,并能优先安置下岗职工70%以上的,同时对地方财政收入作出贡献的,5年内按其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级收入部分的60%给予挖潜改造资金奖励扶持。2、投资者收购、租赁县属关停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接收全部离退休职工的,有关费用可以从净资产中划出;接受全部在职职工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工资标准。3、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允许使用原企业品牌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除以上外,对投资额较大的,确能对县域经济起到特殊拉动作用的项目,还可采取政策随着项目走,一事一议,按项目给政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奖励政策】  1991年利民开发区起步阶段,县制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对帮助开发区引进人才、项目、资金、技术的中介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2003年县推出新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引进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环保、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的奖励标准,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3-5%给予中介人适当奖励。引进资金用于建设或者改造其他行业的奖励标准,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1%给予中介人适当奖励。引进资金用于收购、兼并和进行股份制合作等改造县内国有企业项目的奖励标准,县政府按实际引资总额的5‰给予中介人奖励。引进独资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按以上奖励标准奖励。对引进无偿资金的,可根据引资额,经与受益企业协商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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