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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管理】 1991-2003年,林木采伐实行严格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层层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由采伐村屯、单位书面申请,经乡镇林业工作站实地踏查认定后,提交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研究,在不超本乡镇年采伐限额情况下,再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全面审核后拿出初步意见,再由局领导会同林业工作总站、资源股负责人现场办公,实地勘察,然后经局长办公会集体公开审批,才可发放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乡镇主要领导要写出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保证书,交林业局备案。对没有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成活率低于85%、保存率低于80%,下年不审批采伐。在采伐作业期间,资源股会同林业总站深入现场指导核查,不符合采伐设计要求和不按技术规程进行的,一律停止采伐。作业结束后,资源股同林政股进行伐区验收,合格发给合格证,对超标准采伐按乱砍滥伐处理。严格采伐程序后,保证采伐数量和更新造林标准,使破坏森林资源和乱砍滥伐林木行为得到有效遏制。2003年实现森林资源面积和林木蓄积双向增长。
【毁林案件查处】 1991-2003年,全县共发生毁林案件396起。仅1996年7月--1998年6月发生一般毁林案件94起,林木总损失量6 780棵,合立木材积865立方米,林地损失220 371平方米,其中滥伐案件49起,滥伐树木6 392棵,合立木材积812立方米;盗伐案件27起,盗伐树木388棵,合立木材积53立方米;毁林开荒或种地13起;非法加工5起。涉及19个乡镇和4个企事业单位,处罚违法犯罪人员134人,其中:13名村干部被撤职,33名不称职护林员被清除,有2名乡镇党委书记负有滥伐林木连带责任而受经济处罚,有2名乡长和1名主管林业副乡长受经济处罚并在大会上公开检查,有9人交公安机关立案,共挽回经济损失18万元。此外,林地内堆放柴草引发火灾燃死树木近3万棵,火烧树木较严重乡镇有沈家、方台、二八、杨林等。1999年9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组建县林业资源执法稽查大队,队长由县林业局长兼任。职责是依法查处滥砍盗伐、毁林开荒、侵占林地、无证加工、非法运输等违法案件和接待受理林事上访。2000年全县共发生各类毁林案件20起,查处率和结案率均100%,共处罚各类违法犯罪人员24人,其中6人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03年在全县建立17个林政信息网点,并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准确地掌握毁林动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乱砍滥伐树木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林政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案件结案率100%。
【其他管理】 征占用林地10公顷以上由国家林业局批准、10公顷以下由省林业厅批准;临时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占用林地,2公顷以下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2-10公顷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10公顷以上由省林业厅批准。1991年全县有1986年发放的林权证10 076份,总面积为18 392公顷。2003年全县征占用林地面积15公顷。同年,实行运输原木、锯材、薪材、木片、小规格材、松木杆、杂木杆及各种人造板等办理《木材运输证明》规定,省内运输证明由县林业局负责签发,出省运输证明由市林业局负责签发。市林业局下发《哈尔滨市林权登记证工作实施方案》,县林业局开始林权证发放准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哈尔滨市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条例》,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和个人,须持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林业部门对其实行月查年检,对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年内对全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厂点)进行清理整顿,取缔62家。至2003年底,全县有木材经营加工厂点61处,其中从事加工41处、经销20处,年消耗木材4.8万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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