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续志  
 
 
《呼兰县志》
 
 
第十四编 水利交通邮电业
 
 
第一章 水利
 
 
第四节 水务管理
 
      【工程管理】  1993-1995年,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对21个乡镇企业、农业、生活、事业和供水单位自备井进行清查,核发水利部统一印制的取水许可证,发放率90%。对企业,根据产品用水定额实行计划用水,并对用水量大的企业实行用量申请、审批、考核等制度。年初根据用水定额下达用水指标,按月、季、年进行考核。根据《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对新凿水井进行监控。对凿井施工单位进行资质验证,并核发凿井资质证书。用户需新增机电井的,严格申请和审批程序。对施工企业进行全过程现场跟踪监督,严把质量关,竣工后由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和用井单位、施工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2002-2003年,新增机电井(企业用)45眼。2003年底,全县用井户5 125户,机电井5 764眼。
    【水保管理】  1996-2003年,全县建立水保监督所16个、村级管护站336个,设水土保持主任监督员1名、副主任监督员29名、水保监督员28名、助理监督员7名、水保管员336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加强对"一江五河"和"五大涝区"的管理和治理力度。依法管理河道,按规定核发采砂许可证,规范采砂市场,取缔不合规范砂场4处。对在呼兰境内穿堤和占用护堤地的新建哈绥高速公路,一次性收缴管理费。
    【依法治水】  1996年县水务局成立水行政执法监察大队,下设中队。1997年大队与水资源管理办合署办公。执法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配有交通工具和执法器材。2002年根据《呼兰县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立县水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工作领导。1998-2003年,共处理拖欠、拒交水资源费案件19件,其中在法院支持下结案4件、当时交费8件、缓交费3件、无结果停产4件。对私自凿井的省地矿厅打井队、市盐土公司个体打井队(挂名)停止施工并给予罚款。
    【规费征收】  1992年前,根据省政府规定水资源费征收归属县建委。1993年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利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办法》,水资源费征收隶属县水利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凡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机关团体、部队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以经营为目的个人取水均收水资源费;农田灌溉用水暂缓征收;乡镇、农村家庭生活用水暂不征收。征收标准,根据水资源管理特殊性,对水量实行动态管理,用水量和企业经营、生产状况直接挂钩,每年度收费额有所差别。征收标准:工矿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每立方米0.3元;农田灌溉每立方米0.006元;畜牧业、养殖业每立方米0.1元;其他用水每立方米0.2元;矿泉水每立方米2元;地下热水每立方米1元。1997-2003年,全县核发取水许可证3 793份,收缴水资源费800万元。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