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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供应】 1991年食盐继续实行计划供应,批发由粮食部门专营。县粮食局下设盐业站负责全县食盐供应、计划管理、盐政执法等项工作。批发业务由城镇盐业库、农村盐业库、粮食亨利商场经营。零售业务由城镇粮店、农村供销社经营。城镇居民凭购粮证、农村居民凭县供销社发购盐本购买。居民每月定量供应(限制买大份),做酱季节每人增供2.5公斤。对工农业生产、行业用盐、畜牧业(包括家庭饲养业)用盐、各伙食单位用盐,实行计划供应。全年供应食盐4401吨。1992年食盐供求缓解,3月7日县粮食局转发省盐务管理局《关于暂停实行凭票证定量供应食盐办法》,停止凭票证供应,但不允许放开经营。仍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统一分配、调拨、计划供应。居民可任意购买,企事业、畜牧用盐按计划审批供应。1992-2003年,全县食盐销售32 234吨,年均3 223吨,最高2003年4 421吨,最低1994年515吨。
【食盐加碘】 1991年7月1日起,全国食盐加碘由使用碘化钾改为碘酸钾,加碘比例为三万分之一,即每吨盐加碘33.3克。全县加碘采用立式石磨加碘机加工原盐、洗盐。1993年5月1日起,食盐加碘此例一律按二万分之一新标准执行,每吨加碘50克。1995年3月,根据省盐务局通知精神,再次提高加碘浓度,每吨加碘70克。各级批发食用盐单位,按《产品质量法》定期向粮油检验检测站与地方病防治办公室报验。各零售单位必须向批发部门索取食用碘盐《质量合格证》,否则罚款50-100元。销售食用盐必须达到百分之百加碘质量标准。
【市场管理】 食盐专卖市场管理,先由县粮食局盐业站,后由县盐业公司负责监督管理。每年由盐业公司组织专业人员自行检查,并配合县物价、工商部门对经营证照、经营渠道、质价等进行联合检查。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国家、省、市盐业政策取缔无证、违规经营,严禁销售土盐、硝盐、平锅盐、工业废盐和不加碘盐;打击不法盐贩子套购倒买倒卖,确保食盐市场稳定有序。1991-2003年,共查处违规经营151起,罚没食盐344吨,罚款17.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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