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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收购】 1991年粮食收购继续执行国家指令性合同定购政策,由县粮食收购部门与农户签订定购合同(粮食定购任务责任书),春定秋兑现。当年农业受灾、粮食减产,全年粮食收购210 624吨,其中国家定购100 520吨,超额完成定购任务。1992年10月,改革粮食购销体制,省政府下发《关于解决当前粮食购销体制问题的通知》,实行减购放销、敞开经营政策。全县粮食定购任务适度调减,继续实行"三挂钩"(粮食定购合同与平价化肥、平价柴油、预购保证金挂钩)办法,适当增加大豆定购保证金比例。完成定购粮任务后,随行就市敞开收购余粮,不拒收、不限收。全年收购粮食231 986吨,其中国家定购粮79 126吨。1993年呼兰被国家粮食储备局评为粮食收购先进县,县粮食局被评为国家粮食收购先进局。1994年后,国家在定购任务外,另下达议价粮收购任务,要求粮食部门收购、掌握社会商品粮70-80%,以县为单位在定购任务完成后逐品种开放粮食市场。1995年实施"米袋子工程"省长负责制,继续实行定购与市场供应挂钩原则,对产区少收不减调,对销区少收不增调。县政府下发《关于落实国家1995年国家定购任务的通知》,对定购任务、品种和追加经济作物面积应承担定购任务做调整,全县收购265 070吨,其中定购79 011吨。1996年粮食大丰收,省政府规定在新粮收购开始时放开市场,定购、议购同时运行,全县收购315 843吨,其中国家定购78 990吨。1996年县粮食局获得市局粮食收购奖金6 900元。1997年全国夏粮丰收,市场粮价低,国务院出台以保护价(执行定购基准价)敞开收购议价粮政策,适时收购,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不打白条、不代扣各项提留款。县粮食局组织126人深入农村,指导农民脱粒、交售粮食,全县收购粮食175 145吨,其中国家定购78 990吨。1998年县遭受特大洪灾,国家对粮食收购价格、粮油质量标准做较大调整,玉米(标准品)定购价下调为0.98元/公斤,保护价下降调为0.92元/公斤;水稻定购价降调为1.40元/公斤,保护价1.30元/公斤;大豆保护价为2.12元/公斤。对交粮农民实行玉米降水费用补贴和定购粮超义务里程运费补贴政策。全县收购粮食273 603吨,其中国家定购75 286吨,实现大灾之年任务不减,按品种、按数量完成定购任务。2000年起,大豆退出定购,玉米、水稻定购任务不变,定购价与保护价同价。2002年将保护价粮食收购范围,限定符合国家标准等内玉米和一、二、三等水稻,实行定购价、保护价统一,把玉米限水23%以内收购,使定购粮收购量减少,出现阶段性"憋粮"现象。县粮食局从大连金信集团及辽宁黑山、海城等地企业引进资金6 000余万元,采取代收、代烘、代运,收购非保护价玉米33万吨。全县收购粮食100 757吨,其中保护价57 240吨、议价43 517吨。2003年全省取消粮食定购,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全年县国有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93 475吨。
【议价收购】 1991年县粮食局下发《关于议价粮油(含副产品)经营暂行办法》,所属粮油贸易公司负责全县议价粮油经营、政策宣传、市场管理、调拨发运、协调服务工作。同时下发《关于农村粮油购销经营方案》,由县粮油购销总站负责农村议价粮油分散收购、统一销售、统一管理。在完成定购任务后,全县收购议价粮98 823吨。1992年国有粮食收购企业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敞开收购,粮价上扬。县政府及时筹措收购资金,全县议价收购粮食142 460吨。1993年6月,在新建的粮贸大厦成立县粮食批发市场,并成立有铁路、工商、税务、财政、金融部门参加的县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委员会,使购销渠道畅通,缓解了农民卖粮难。1994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对粮食批发企业进行清理精神,县工商局、粮食局联合下发《关于清理整顿粮食批发企业工作的通知》,对全县城乡各类专、兼营粮食批发企业(包括私营、个体户),逐户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重新审查。符合条件核发证照,不具备条件取消资格。全县国有粮食企业完成指令性议购粮151 319吨,其中玉米179 408吨、大豆52 765吨、水稻7 235吨。1995年后,议购粮收购,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为主,有序进行,基本保证国有粮食部门掌握70-80%社会商品粮源。至1999年,共收购议购粮351 296吨,年均收购70 259吨,其中1995年最高收购186 059吨、1998年最低收购9 797吨。2001-2002年,定购、保护价执行同价,使议购粮收购减少、保护价收购增加。2003年取消粮食定购,全县国有粮食企业议价收购44 663吨,其中大豆44 272吨、水稻197吨、小麦194吨。
【保护价收购】 1996年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国家实行粮食收购保护价措施。县根据市下达指标,以每公斤1.02元收购粮食16万吨。1998年省政府规定,对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在完成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小麦、水稻、玉米,国有收储企业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放。同时下调保护价,玉米0.92元/公斤、水稻1.30元/公斤,大豆随行就市。全县保护价收购188 520吨,为8年最高。其中玉米185 692吨、水稻2 828吨。2002年将保护价玉米水分限定23%以内,提高水稻收购质量标准,并只收购等内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本着"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原则,价格随市场行情而定。全县保护价收购玉米57 240吨(含定购)。2003年收购保护价玉米48 812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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