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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制改革】 县财政体制改革 1991-1993年,县财政仍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管理体制。1994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新财政管理体制明确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权与事权的划分。2003年县财政固定收入有县级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不含县级保险公司营业税)、所得税(不含非金融企业所得税)、县级企业上缴利润、县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分成收入、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分成收入、契税、遗产税、赠予税、其他收入、各项差价补贴等。共享收入有增值税,县级财政分享25%,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不列入分税制财政体制范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乡镇财政体制改革 在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同时,对乡镇财政体制也进行了改革。1991-1994年4月,县对乡镇财政仍实行"划分范围,核定基数,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管理体制。对支大于收的乡镇实行定额补差,无论总额分成或定额补差,一律自求平衡,结余归己,赤字不补。在执行中凡属收支范围变动,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专项补助,体制一定三年不变。1994年5月起,乡镇教育经费由县统管。对乡镇新建企业及经过改造后老企业,将新增的增值税25%部分返还给乡镇10%,县留15%。1996年1月1日起,对乡镇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现行财政体制基数暂定两年。对上解乡镇实行递增比例上缴,递增率为5%;对补助乡镇实行定额补贴递减,每年递减10%。现行乡镇财政体制基数确定后,上级出台各项政策性增支项目,由乡镇自行解决,县不再负担。1999年县对乡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取消对乡镇上解递增和定补递减,硬化县和乡镇按税种收入分成指标以及确定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财政收入】 1991年全县工商企业进入第二轮承包,普遍推行风险抵押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经营开始复苏,重点企业亏损初步遏制,县财政呈现恢复性增长。至1993年,三年财政总收入25 330万元,年均收入8 443万元,年均增长7.86%。其中"三税"(工商税、农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收入14 921万元,年均收入4 974万元,年均增长16.5%。1994年实行分税制第一年,财政总收入突破亿元大关,达到12 061万元,同比增长33%。其中专项收入310万元,增长58.9%;罚没、行政费收入970万元,增长141%;工业、农牧、粮食企业大幅度减亏,减少退库221万元。1996年完善分税制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成为独立一级实体财政,各乡镇基本做到收支平衡。重点扶持中药四厂、金星乳业、塑料、乳饮、电机等企业,加大资金注入,扩大生产能力,为财政收入培植财源。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初见成效。当年财政总收入17 784万元,同比增长28.2%。其中"三税"收入9 457万元,同比增长25.5%;罚没、行政费收入1492万元,同比增长42%。1997年后,顺利实现新旧财政体制平稳过渡,国有企业实行联营、合作、股份制产权制度改革,乳、药、电等大户企业迅速壮大;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利民开发区经10多年招商引资、开发建设,成为县域经济新增长点,促进县财政收入持续平稳增长。至2002年,6年财政累计收入194 231万元,年均收入32 372万元,年均增长14.74%。13年来,县财政收入每年以20.5%高出县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5.5个百分点的速度攀升。2003年县财政总收入5.49亿元,同比增长31.3%,比1991年7 796万元增加4 7101万元,增长6.04倍。其中地方财政收入3.28亿元,同比增长36.2%,实现省内当龙头目标。主要在电力、食品、医药三大支柱产业强力拉动下,规模工业增加值实现11.2亿元,同比增长18.4%;利民开发区经济驶上快车道,招商引资608亿元,财政总收入2亿元,净增1亿元,创汇 6000万元,成为县财政支撑点。呼兰成为名副其实的贡献型县级财政,受到省、市政府奖励。
【财政支出】 1993年分税制前三年,财政总支出累计23 798万元,年均支出7 933万元,年均增长7.2%。其中支农支出266.6万元、农林水气象事业费支出2 975万元、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7 857万元、行政及公检法支出4 855万元、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924万元、价格补贴支出1604万元、城市维修费支出579万元。1995年财政支出12 492万元,同比增长12.4%。其中:支农、农业事业费支出1 332万元,同比增长33.7%,主要用于"两高一优"效益型农业投入和堤坝消险加固、水土保持工程、农技推广等支出708万元;扶持粮食生产基金支出161万元;科技扶贫、农村草场和畜牧保护补助支出35万元;文教卫生支出4 876万元,其中:县级4780万元,同比增长11.8%,用于当年民办转公办教师313人、接收大专生、套改及退休人员工资补贴和部分校舍维修、县医院门诊楼维修、防疫费、计划生育费\公费医疗等支出;行政、公检法支出3 076万元,同比增长22.5%,用于购车、车辆保修、套改和滚动工资、办案费、考查、业务费等各项支出;社会抚恤及社保福利费支出400万元,同比增长16.9%,主要是一次性抚恤和1995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等支出;专项支出421万元,同比增长39.8%,主要是环保资金、水资源资金和教育费附加支出。1996-2002年,上级财政转移支付逐年增加,但供需缺口仍较大。县财政开源节流,确保收支平衡。财政支出年均27 205万元,年均增长17.8%。2003年,财政总支出52 963万元,同比增长31.4%;比1991年增加45474万元,增长6.07倍。其中:支农及农业事业费支出4 670万元,增长2.98倍;文教卫生支出16 643万元,增长6.57倍;社保、抚恤和福利支出3 613万元,增长9.75倍;其他支出56 92万元,增长1.8倍。
【预算管理】 1991年来,县财政局仍按"一级财政,一级预算"规定,县乡镇两级财政如期自下而上编制、核定,然后编制正式预算草案。编制计划内容,严格按着"国家预算科目"所列相关类、款、项、目、节等(1991年预算科目:收入预算公费,支出预算24大类,1994年作了较大调整),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列赤字的原则,编制总预算。预算支出编制,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压控支出原则,在确保政府公用支出需要和经济体制改革必须支持的支出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类预算支出。作预算支出时,留有余地,每年设量1-3%不可抗拒、突发性灾害和不可预见项目开支预备费。按预算编制程序,县级财政预算编制完成后,于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初审,交县人代会最后审议通过。1995年国家《预算法》实行后,乡镇财政预算由本级人代会审议通过,并报县政府备案。预算执行,以实现数按旬、月或季编报总预算会计报表,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年终编报决算。1999年后对确有必要临时性预算,依据相关事项编制临时追加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县领导批准。1万元以下由主管财政副县长审批;3万元以下由主管副县长、县长审批;3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县财政年终决算是全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总结,决算编制过程,按全国统一会计制度和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补充规定,由执行预算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由下而上逐级编制、审核、汇总上报。编报决算,须内容完整、报告种类齐全、项目完备、填写正确、书写清晰、数字准确、实事求是,不得漏编、漏报。这种管理方式至2003年未变。
【预算外资金管理】 1991年专户存储15户(行政事业单位)、开支712人、收费22项、基金3项。1991-1993年,县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和《关于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企事业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严格监督管理办法。由各单位提出年度收支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月根据实际需要拨款,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申请。1994年根据国务院、省、市规定,县政府制定《呼兰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共5章26条,明确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权属各级地方政府国家资金,视同预算资金管理。人员编制必须以编委核定编制为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专户存储、集中管理、核定计划、分期拨款、银行监督。对相关行政收费,按国务院治理乱收费、乱涨价、乱摊派的有关规定收费范围和标准,应收尽收,使用省财政厅制定印发的全省统一收费票据。1998年按《呼兰县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重新界定预算外资金统筹对象范围,对收费标准、审批和立项程序、改革收入缴户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把政府性基金(附加)、部分收费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和社团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经费、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至2003年底,专户存储49户、开支918人、收费61项、基金7项。各单位在年末前编制下年度收支计划,经县财政局各业务股审核后,按计划进度开拨款单,经主管局长签字后,由综合股拨款。县预算外资金主要用在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维修和社会、职工福利事业、企业更新改造等。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1991年后,县财政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检法、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文教科技、卫生事业单位,依据中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实行财政全额管理(全部费用拨款)、定额补助、定项补助等办法。按《呼兰县文行财务管理办法》,对文教、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指标核定原则是:"对人员超编单位,按人员编制;对人员短编单位,按实有人数核定单位全年经费支出指标计划。"各单位根据《呼兰县文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费用支出指标申报年度预算计划,经县财政局核定批准后,编制季度用款计划,上报县财政局文行股核准后拨款。对临时性(弹性)支出,由文行股根据单位需要经费实际情况,作详细实地调查,经县财政局务会议或主管副县长审批后,办理追加费用支出指标。对差额单位,县财政局对其全部财务收支实行全面管理,核实收支数额,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对有条件的差额管理单位,逐年减少差额补助费,促其尽快达到自收自支。对专项资金,按事业进度、规定的用途、范围、预算管理级次拨款,并监督其专款专用,跟踪问效。一经发现挪用,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农业事业财务管理】 1991年县财政局下发《呼兰县农业财务管理办法》,对全县农口事业费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管理办法。各单位按规定编制年初预算,指标一次性下达,各预算单位分月提出用款计划,核定后,由专管员、股长签字,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拨款。预算单位按月及时报表,否则停止拨款。对已拨款项,报表没有进度的,待结余款用完再行拨款。每季度专管员深入各单位检查一次各项经费情况,并写出分析报告。农林水气象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按县编委批准人员编制,按机关人员费用定额和开支标准,列入财政预算。设备购置、业务费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中等专业学校行政费,按教育部门规定标准执行。对没有事业费收入单位所需经费,全部由财政预算拨款;对收入不多或收入不稳定单位,实行收入上缴,支出由财政拨款;对收入大于支出单位实行差额上缴,收入小于支出实行差额补助。专款经费,按财政部门下达用途,单位要写出详细用款计划,按拨款手续办理拨款,不准串项挪用。县财政部门经常检查,跟踪问效,发现违纪问题,停止拨款,并追回违纪金额。1992年将支农资金由无偿改为有偿周转金制度。县支农周转金使用原则是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择优扶持、讲究实效。项目选择,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群众认可,开发项目有充分论证分析,项目和产品适销对路并有发展前途,企业有经济效益,国家增加税源。借周转金,由用户自愿申请,并具有经济实体单位担保,经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订立1-5年还清的经济合同,当年收回比例不低于20%。
【农业税征收管理】 1991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县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对行政区内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并取得收入的人参、木耳、平贝、芦苇、果树、苗木、温室、温床等收入;葡萄、三梅、花卉、果瓜及大棚等收入;原木、小径木、杂木杆、条通等林木品(暂不包括森工企业)收入;水产养殖、珍珠等及其他农林特产品收入单位和个人,均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199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率的通知》精神,应征品种税率,最高限20%,最低限5%。其中:大棚产品5%、植物药材(包括人参、平贝)6%、芦苇9%、水产品10%、果瓜10%,原木(生产者)16%、(收购者)8%,小径木、杂木杆及其他林木产品5%。在征收特产税时,还要加征应纳税额10%地方附加。对于新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给予三年内免税照顾。农业税征收标准,实行全国平均税率为15.5%。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人均耕地1亩以下地区,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征税2-10元;超过1亩到2亩地区,每平方米征税1.6-8元;超过2亩到3亩地区,每平方米征税1-5元。呼兰执行每平方米3.4元。对公路建设占用地每平方米征收1.5元。契税按实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予税按现值征收6%。农业税减免实行"核实土地、常产、依率计征"办法。本着"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原则和常实产对照、分等定率、归户计算、重点照顾办法,农业税灾歉减免,实行计税常产(农村税费改革确定的计税常年产量,下同)与当年实际产量(当年测产,原粮折主粮,下同),按旱田、水田和菜田地目分别进行对照,根据农户(纳税单位或个人)计税常年总产量与当年实际产量归户(场)计算,按轻、重、特重等级确定灾害程度,并填报《农业税减免计算核定表》逐级审批。乡镇、村成立评灾小组,统一组织评灾工作,确定减免结果张榜公布。农业税社会减免,按县计征税额3%减免率掌握使用,重点照顾烈军属、五保户、伤残军人及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户。伤残军人、残疾人本人承包田享受社会减免。减免标准按灾害、困难程度减免30-100%幅度内从严掌握,由乡镇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定,县农业税征收机关审批。农业税减免实行正税和附加同步核减。农业税减免补助资金中附加补助部分,由县、乡镇财政拨付到乡镇农业经营管理站有关账户,专项用于村级"三项"开支。各乡镇农业税征收部门根据受灾农户减收程度等,编排到户的农业税灾歉减免核定表,经报批后,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当年减免在当年落实到纳税人。1991-2003年,全县共减免农业税6 734.9万元。
【会计管理】 1991年来,县财政局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会法规,加强财会基础工作建设,提高会计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使全县预算会计、行政事业会计、企业会计以及工商税收、农业税征收结算都有一套完整管理制度。1992年起,在每年一次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会计证考试前,县财政局分批分期组织全县会计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共组织辅导班18期,参加培训1 710人次,考试合格450人,合格率26%,其中获会计中级职称112人、初级职称338人;共举办会计证培训班9期,培训2 670人次,考试合格2 590人,合格率97%。1995年起,全县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达标工作,有168个单位达到三级标准。1997年起,全县开展会计电算化培训工作,共培训2 780人次,累计发放电算化合格证2 590个。1999年12月,省政府颁发《黑龙江省会计账簿监督管理办法》后,县财政局对546个单位进行会计监管。2000年7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后,全县共举办培训班19期,培训人员2 760人次。同年10月,组织县第二届会计知识大赛,并组队参加市选拔赛,获优秀奖。2003年培训财务人员和各单位负责人2 000多人次,全县建账户数460户,占应建账户数95%以上,有效地控制"两套账"、"多套账"现象,从源头上遏制财经违纪现象发生。
【财政监督管理】 全县财政监督管理由县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对全县各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年度全县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及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布置专项财务检查,查办群众举报、查处领导批示违纪案件。1991年各项罚没收入136.1万元,同比增长5.7%。对预算外资金普遍实行预算管理、专户存储,有效地控制了消费基金和基本建设计划盲目增长。1993年共查处偷漏税款、挤占成本、截留利润等违纪金额111万元,其中上缴财政97万元。1994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查出违纪资金153万元,上缴财政138万元。1996年对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预算外资金、财政周转金使用和收回、社会养老、失业两项保险基金等进行专项检查,共查出违纪资金185万元,按规定分别进行调账和缴库处理。1997年加大检查力度,共查处违纪资金579万元。1998年重点检查47个行政事业单位,共查出违纪资金165万元,按政策进行了缴库和纠正处理。1999年重点检查115个单位,共查处违纪金额151.9万元,按政策予以纠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哈尔滨建账监督暂行办法》,在全县推行会计建账监督,加强对核算单位的管理和监督。2000年对88个企业、行政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共查处违纪资金37.2万元,均按政策进行纠正和处理。2001年县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撤并到县财政局财政监督股。2003年对84个单位、6个乡镇进行检查,查处违纪金额32万元。1991-2003年,共检查1 053个单位,查处各种违纪金额1 914万元,90%上缴财政。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91年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由财政局预算股兼管。1992年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简称控办)在财政局单设,编制2人。同年取消除小汽车、大轿车外其他27种专控商品定点供应。根据省政府通知精神,从8月1日起恢复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实行专户储存,定期上缴财政。1994年根据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小汽车通知精神,县控办会同监察、审计、纪检部门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配车情况进行清理,共清理超编、未经批准擅自购车、公车私落(户)等违规小汽车13台,处理罚款3万余元。1997年对定编、购买、审批小汽车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清理登记。停止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2001年除汽车、手机外专控商品全部放开。2002年3月,县控办业务移交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政府采购管理】 2000年6月,按省政府《关于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县政府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县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工作职能逐步向政府采购过渡。当年对县行政、公检法车辆保险和市政局热力公司原煤采购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总金额218万元,节支率5.3%。2002年3月,成立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先后制定《呼兰县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呼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呼兰县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呼兰县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采购范围扩大到大中型办公设备、网络设备、修缮装饰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及一类会议食宿费、印刷费、医疗设备等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并部分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县财政局在县人民银行单独设立政府采购专户,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到供应商账户,专款专用。2003年制定县政府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建立并逐步扩大与市级采购机构委托代理业务、政府采购招投标或委托招投标采购范围。当年全县统一采购总金额292万元,其中:货物类238万元、工程类19万元、服务类35万元,节约资金11万元,节支率5.4%。
【国有资产管理】 1991年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全县工、交、建、商、粮、农口77户承包企业进行逐户测算,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对亏损、微利企业、盈利企业确定保值、增值指标。1992年7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一九九二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请示的通知》要求,对全县117户国有企业进行产权登记工作,国有资产总额为17 263万元。1996年对全县159户行政事业单位16 904万元资产进行登记并全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1993年3月,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205户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清查前账面为11 200万元,清查盘盈资产3 805万元,经批准核销10.2万元,清查核实数为15015万元。清查结束确认国有资产14 537万元,其中:房屋268 272平方米,价值6 780万元;汽车23辆,价值383万元。1994-1995年,开展全县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共审批资产损失额6 073万元、资金挂账额11 386万元。按有关政策共处理损失挂账5454万元,占全部损失挂账额48%,为企业卸下历史包袱。1995年3月,对县属水产、畜牧、水利、农业、农机、文化局所属14户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出全部资产损失1 178万元、资金挂账523万元、固定资产损失挂账2 025万元。1996年7月,对604户集体单位进行清产核资、摸底调查工作。1997年4月,对全县所属210户集体企业单位进行清产核资,共核实资金9 216万元。2000年机构改革中,对县属178户行政事业单位账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查出账外资产价值2 867万元,占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量(账内资产总量为35 431万元)7%。同年6月,在全县169户预算单位中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共核实资产30 686万元,其中:行政单位6 786万元、事业单位23 962万元、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负62万元,盘盈资产共3 442万元。1996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开展国有资产评估确认工作。凡联营、联合、股份制改制、中外合资、兼并、出售、租赁、破产、抵押、产权转让等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共开展评估业务16项,评估前账面净值1 194万元,评估现值943万元,评估减值251万元,减值率21%。通过资产评估确认,加强了国有资产管理,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2001年为防止机构改革中撤并单位资产流失,下发《呼兰县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暂行规定》,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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