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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十七编 经济管理
 
 
第一章 财政与税务
 
 
第二节 税务
 
      【税收体制改革】  1991-1993年,市对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税收管理体制,县税收收入主体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及相应附加的税收、农业税等。199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实行以转换机制为重点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撤销县税务局,组建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县税务部门积极推进税种、税率和征收范围的调整,逐步完善税务机构建设。
    【税  种】  1991-1993年,县统一征收工商税种有22种,税率全国统一。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国有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资源税、建筑税、国有企业资金税、屠宰税、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资金税、事业单位资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筵席税、印花税等。1994年1月,县开征税种有19种。原产品税分解并入增值税和消费税;燃油特别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增值税和资源税;国有、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和国有企业调节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奖金税并入个人所得税;屠宰税、筵席税下交地方征收管理,筵席税黑龙江省1995年停征。至2003年底,县征收的税种18种,其中中央税6种、地方税12种。
    【中央税】  根据新税制规定,县国税局1994年1月开征的中央税有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1997年1月税率由5%提高到8%,其中提高3%部分由国税局征收;增值税是对国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劳务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征的一种流转税,国家采用是生产型增值税,税率分三档,即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1998年7月起增值税对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征收;消费税是国家对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条例规定应税消费品单位和个人在特定环节所征的一种流转税,税率:烟30-45%、酒及酒精10-25%,化妆、护肤护发品10-30%,珠宝、贵重首饰17%,烟花、鞭炮10%,汽油15%,小汽车、摩托车3-10%;国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中的中央企业所得税部分,国务院界定为中央税,其余为地方税(详见地方税企业所得税税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基础税率33%(其中包括地方所得税3%),同时另设优惠税率20%、15%。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增值税,是改革后最大的税种,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地方税】  根据新税制规定,1994年1月开征的地方税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建筑、邮电通讯、文化体育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5%,娱乐业5%-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另实行两档优惠税率27%、18%);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5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适用20%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5%、1%;车船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划分车种,年定额征收;房产税税率为从价计征房产余值的1.2%、从租计征1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呼兰执行四个等级,三等14元/平方米、四等10元/平方米、五等6元/平方米、六等2元/平方米;印花税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的资金账簿税率0.5‰;财产保险合同、仓库保管合同税率为1‰,借贷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股权转让书据税率4‰,权利许可证和营业账簿中其他账簿运用定额税率,按件贴花,税额5元;屠宰税实行定额税率,猪、马、驴、骡每头10元,牛每头15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按产业发展序列分别实行0%、5%、15%;教育费附加,其附加率为3%(黑龙江省执行4%)。1997年开征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60%四档超率累进税率。1999年开征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采砂业每立方米砂税0.5元。2000年9月16日停征屠宰税,2001年1月1日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税款征收】  1991-1993年,各项税征收总额14921万元,年均4974万元,年均增长16.5%。1994年新税制实施,全年征收7616万元,同比增加1358万元,增长21.7%。此后,税收每年以超千万元速度平稳增长,年均增长率保持25.6%以上。1997年全县加强征收管理力度,开展税收大检查,严格清理欠税,共征收18 666万元,同比增加3 569万元,增长23.6%。其中县国税税收首次突破亿元大关,实现税收11 524万元,同比增加2 428万元,增长26.7%;县地税局税收收入7 142万元,同比增加1 350万元,增长23.3%。2003年由于利民开发区经济发展加快,民营企业迅速壮大,使全县各项税收同步增长,再创历史新高。全年税收43 444万元,同比增加9 895万元,增长29.5%,为1994年5.7倍,列全省县级第一。其中国税税收27 125万元,同比增加4987万元,增长22.5%;地税税收16 319万元,同比增加4 906万元,增长42.9%。税收总收入中,增值税、涉外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等主要税收分别实现2.6亿元、91万元、1 514万元、8 916万元、2 144万元、1 520万元、1 454万元,同比分别增长23.2%、203%、13.2%、67.8%、11.6%、38.2%、-9%。1991-2003年,13年各项税收总额26.6亿元,每年以千万元速度增长。
    【征收管理】  1993年前,县税务部门实行按行业分工,定员定户进厂(店)各税统收的工商税收管理办法。1995年1月,县税务部门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对纳税人实行申报或委托申报纳税制度,加强对纳税人户籍管理。县国、地税分别设立综合服务大厅,开展政策咨询、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发票认领、缴纳税"一站式"综合服务。纳税人申报率95%,申报准确率90%,税款入库率95%以上。1998年后,县税务部门几次调整、充实税务监督机构,以管促收。县地税局在农村三个以上乡镇分片设立征收分局,非征收分局所辖乡镇设立税务征收站,并在行政村建立代征点。县国税局将分局稽查系列合并到稽查局,成立稽查领导小组,精干队伍,集中权力,集中时间,在全县开展对工商企业、个体户、私营企业税收大检查,对成品油、煤炭、白酒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对偷漏税及拖欠、抗税等违规企业,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查封账户、扣缴税款、扣押拍卖货物等强制措施,清理漏征、漏管351户,扣押商品146件、轿车1台、推土机1台,查补、罚税款312万元。2001年县税务部门围绕提高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益基本目标,全面开展税源普查、重点纳税户专案稽查,共检查纳税企业2 234户,查补税款1 792万元。当年县地税局组织清查漏征、漏管342户,稽查收入1 580万元,比上年增收480万元,增长43.6%。其中:回收陈欠税款400万元、所得税和各税查补额217万元、滞纳金和罚款9万元;查补个体零散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100万元;查补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建筑企业及房产开发企业营业税、城建税等365万元;查缴哈绥、哈肇公路指挥部税款517万元、县农网改造工程税款121万元。2003年县税务部门加强一级稽查模式依法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发票检查、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纳税大户驻厂(同)监管等,全年共检查307户,查补税款453.4万元。
    【减免税管理】  新税制实行后,县税务部门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的《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用足用好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按相关规定对化肥、农膜、农药、饲料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和经营肉、禽、蛋、水产品、蔬菜商业批发企业税收先征后返。严格执行减免权限和法定申报、审批程序。1994-2003年,审批资产坏账40户,金额832万元;审批弥补亏损32户,弥补金额1 000万元。2003年减免农资经营企业18户、1 437万元;为沿河福利塑料厂等19户社会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税款161万元;为14户综合利用建材企业先征后退税款128万元;为双来饲料公司等10家经营种子、饲料企业即征即退税款1 500万元。
    【发票管理】  县税务部门总结吸取1994年3月县税务局发生增值税发票被盗案件的沉痛教训,在思想认识、组织领导、管理制度、安全保卫等各方面加强发票管理,相继出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临时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代保管制度》、《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等发票管理制度。1996年县税务部门建立发票调控中心,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发票保证金制度。对专用发票实行登记、销售发票日记账、月报表和季盘点制度。各企业、个体户重新办理发票准购证,按实际需要验旧换新,并按所属期检查发票领购、使用、缴存情况。1997年对1 500户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使用发票管理制度、法规等培训。1998年全县对使用百万元版、十万元版增值税发票企业,实行防伪税控、微机销售发票,并对新办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实行专用发票代保管制度。不定期开展发票使用情况检查,打击利用发票进行经济犯罪活动。1994-2003年,共查处代开、转让、串用、"大头小尾"等各类违规行为38起,缴销空白发票343份,累计罚款5万元。
    【税收信息化】  1996年县税务部门对全员进行计算机扫盲培训。1997年12月,微机申报纳税正式启用。1998-1999年,全县使用百万元版、十万元版增值发票实行防伪税控。网络管理由原来NW网提升到NT网,从纳税申报、登记、查询、征收、发票管理、会计核算,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2000-2001年,县国税局在实施以实现现代化信息为手段,建立全国税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金税工程"中,建立机房、专用微机和软件设施,组织参观学习、专业技能培训,于2001年7月1日在全县顺利开通"金税工程",报税差率、存根联采集率、档案漏采率均达到标准,名列全市第一。2002年11月,县国税局办公自动化系统正式运行,实现文件远程收发传递和局信息畅通。2003年县地税局正式启动省地税行政事务管理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2003年4月,全县投入70台计算机、10台打印机,完成"金税"二期工程,实现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简称TAIS)成功上线。开展机打税票、电子申报、全程报务和发票传达比对、文件远程收发传递,实现税收征管各环节信息化、办公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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