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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十七编 经济管理
 
 
第五章 国土资源管理
 
 
第二节 矿产资源管理
 
      【资源开采现状】  自国家《矿产资源法》颁布后,县内大规模开采活动停止,开发利用矿产有普通砖瓦黏土、建筑用砂、风化沸石。主要用于建材行业,除满足县内建设需要外,有部分销往油林矿区。2003年全县共有矿山企业48家,其中国营1家、集体40家、个体采砂户7家,从业人员3 500人。年生产红砖3.5亿块,生产建筑砂18万立方米,总产值3 680万元。
    【采矿许可证】  1989年3月,县矿管办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对全县57家采矿企业定点划界,颁发省地质矿产厅印制的采矿许可证。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改后,采矿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1999年全县采矿许可证全部到期,通过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储量检测后,开始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换证结束。共发证49个,其中国营1个、集体48个。1个矿泉水采矿许可证,48个砖瓦黏土制砖采矿许可证。2000年矿泉水厂停产,台屯沙力砖厂、二轻康金砖厂关闭,至年末全县共有砖厂46个,其中国营1个、集体45个。2002年停产企业4个,拟关闭1个,未颁发采矿许可证,至年末全县办理采矿许可证38个,其中国营矿山1个、集体矿山37个。2003年办理采矿许可证7个。
    【采矿权管理】  按照国务院241号、242号令规定,采矿权变行政审批为市场化管理,有偿出让,实行招标拍卖。县矿管办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从2002年4月至2002年11月,有38家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改变了有史以来采矿权无偿取得的局面。
    【资源管理】  依据国家"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资源管理方针。2000年起实行边开采边复垦,采后复垦总面积350亩,其中恢复林地80亩、鱼池100亩、耕地100亩,填平矿坑70亩。初步实现开发与保护并重,废弃资源得到重新利用。2002年取缔了影响城市和重要公路景观的江河采砂点,对制砖企业实行矿产储量检测评估,做到规范化管理资源。
    【规费征收】  从1989年开始,按照国家矿业法规和政策,在辖区内对集体和个体采矿征收矿产资源管理费。1991-1993年,共计征收48家企业矿产资源管理费31万元。1994年国务院颁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后,停止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改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价的2%征收。各年度征收户数、金额:1994年47户、10.5万元,1995年45户、7.5万元,1996年46户、11万元,1997年44户、12万元,1998年47户、13万元,1999年48户、12.5万元,2000年46户、9.7万元,2001年43户、10万元。2002年起按国务院政令规定,采矿权实行有偿出让,价款由评估师确定底价进行招标拍卖。同时征收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1 000元。共征收38户采矿权价款37万元。2003年共有采矿企业42户,当年办证7户,征收价款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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