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续志  
 
 
《呼兰县志》
 
 
第二十编 卫生体育
 
 
第一章 卫生
 
 
第八节 改革与管理
 
      【管理体制改革】  县卫生管理体制由办医院向管医院模式转变,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从"以医疗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转变,从"以药养医"向"以医养医"转变。2002年5月,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县推进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建立乡村卫生管理新体制。乡镇卫生院对卫生所(室)、人员、药品、医疗、预防保健和业务考核实行统一管理,村医竞聘上岗,村卫生所房屋、设备统一标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室)加强管理,突出业务指导,促进乡村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水平不断提高。2003年,县卫生局在全市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上作了关于农村卫生改革的专题经验介绍,受到了好评。
    【运行机制改革】  1999年县卫生部门在19家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在分配制度上实行绩效工资制,适当拉开分配档次,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除保证职工基本生活费200元外,职工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2001年全县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纠正药品采购过程中的不正之风。2003年县第一、二人民医院院长实行公开聘任,一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富有凝聚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干部走上领导岗位。
    【公费医疗制度】  1991年成立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3人。公费医疗范围:国家预算内支付工资的各级国家机关,中、省、市直在呼单位和各级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编制并由行政事业费支付工资的税务人员;各地方工会在编脱产人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人员和待分配处理的超编人员;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经民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异地退休军官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过批准持有证明的保留公职、不领工资回乡参加劳动的人员;要求保留干部身份,不领工资、不办理退休手续的回乡回家的老、弱、病、残职工和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上的人员;消防队、武装民警中队干部、战士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医疗标准:中直单位每人每年200元;省直单位每人每年30元;县直单位按定额标准由县公费医疗办直接下拨。患癌症、器官移植、精神病、结核四种大病,属特殊照顾人群,每人报销医药费5 000元至1万元,也有的报销4-5万元。2001年5月,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出台,公费医疗制度取消。
    【合作医疗制度】  1983年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合作医疗停办。199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县在孟家乡开展恢复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因筹措集资困难,工作没有进展。200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县被确定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县。试点工作于9月全面启动,农民人均筹集资金基数每年每人10元,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住院和转诊到市以上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报销。同年12月1日起,参保农民按规定得到医疗补助。
    【医政管理】  1991年来,县内医疗机构均报医政股审核后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审批。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颁布,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上岗。1995年国务院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同年卫生局制定呼兰县区域卫生设置规划,对医疗机构重新注册登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代过去的行医执照。1998年国家颁布《执业医师法》,个体医生每年考试一次,不及格者取消行医资格。1999年全县自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89人,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372人。1999-2003年,县内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178人(其中中医28人、中西医结合6人)、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144人(其中口腔11人、中西医结合13人、中医43人)、取得《护士执业证书》349人。2002-2003年,乡村医生参加全省统考769人,批准晋级580人。至2003年底,全县共有乡村医生580人。其中主治医师72人、医师151人、医士140人、护士1人、卫生员4人、无职称212人。西医502人、中医78人。本科学历1人、大专学历43人、中专学历536人。县贯彻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发生医疗纠纷不能和解的均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县医疗鉴定委员会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和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组成。实行三级鉴定,即:县级(一级)、市级(二级)、省级(三级)。1991-2003年,对县内8起因医风恶劣、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药政管理】  县贯彻国家《药品管理法》,药政管理法制化。1991年查出假劣药品200余种,价值7 000多元。1992年对县内售假药出名的乐业乡将军村药贩子进行打击,三次抓获游医药贩22起。全县共检查159个单位,查出假劣药品1万余种,价值1.7万余多元,假劣药品全部销毁。1993年收缴假劣药品价值1.16万元,分三次在县内销毁。1996年检查药品进货渠道,查出进货渠道有问题乡村医23人。1991-2001年,处理大用、腰堡、二八3家卫生院非法销售杜冷丁问题,在全卫生系统通报批评并罚款。2001年后,各医疗单位对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药品实行专人、专账、专柜、专锁、专方管理。2002年三次突击整顿治理医疗市场,查处非法行医诊所51家,收缴药品价值1万元及有关器械。2003年对呼兰镇、康金镇个体无证医疗网点进行重点清理,摘掉牌匾8块,收缴医疗器械4台、药品1万余元。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