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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概 况 20世纪80年代,县城居民住房紧张,人均住房面积只有5.6平方米。县房产管理部门以租养房难以为继,公产房无力发展,住房完好率也逐年下降,危房近半,加剧了供需矛盾。各单位福利资金有限,无力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县财政每年只能拿出20万元左右用于补助职工建房,很难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住房难是摆在政府和人民群众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1992年县先后出台《呼兰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建设的决定》及其他一些关于城镇住房建设的决定和政策,改革"低租金、大福利"传统住房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旧有住房私有化,新建住房商品化,新老房屋一齐改",加快现有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县住房制度改革坚持政府、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原则;坚持租售并举原则;坚持在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分散决策原则。以实现住房商品化为目标,采取积极措施,重点突破,取得成效,推进了住房制度的改革。
租售并举 1991年起,县房产部门按照省、市、县规定,出售旧公产房,每平方米售价40-180元。至1995年底,共出售旧公产房(均为平房)12.2万平方米,回收资金1 000多万元。县房产部门用这笔资金开发建设21栋楼房,面积8万多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5.8万平方米。对新建公产房实行新房新租制度,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月租金由0.36元提升到1.40元,达到"以租养房"要求。
集资建楼 县内集资建楼是住宅楼房化的最早形式。"八五"期间,为推进房改,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问题,县大力倡导集资建楼。至1995年底,老城区有87个单位集资10亿多元,建成功能齐全多层楼118栋,建筑面积80万平方米,有6 300多户、2.1万居民迁入新居。后集资楼逐渐被商品楼取代。
优惠政策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和本地实际情况,县制定《房屋综合开发管理收取开发费、配套费的规定》、《呼兰县城镇建设动迁安置管理办法》、《集资楼暂行规定》。优惠政策主要为:减免配套费;允许集资单位出售底层门市房,作为商服营业用房,用以弥补居民住宅集资不足;允许房产部门出售危房、破旧房,开发新住宅;统一动迁政策,授权县动迁办实施动迁,并以法律手段予以支持;由房屋开发公司承担开发难点,向社会出售商品房,所获利润用于动迁较大区域的补贴;允许企业在税后留利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补贴职工、干部建房。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988年10月,县成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县建行、工行、中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全县共有37个单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至2003年底,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额共达1 820万元,用于退休、购房、修房使用320.3万元,公积金期末余额1 009.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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