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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三编 城乡建设
 
 
第二章 房产开发与管理
 
 
第二节 房产开发
 
      【动迁安置】  1991年来,县动迁办根据《呼兰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拆迁房屋实行依法作价、产权偿还安置,加快城镇开发建设步伐。经县人大审议通过,先后出台三套《呼兰县城镇拆迁余额房屋补偿价格表》。依据国家、省、市对城镇合法产权房屋动迁补偿价格有关文件,先后出台二套《呼兰县城镇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表》,依照规定一律实行货币动迁。1991-2003年,先后承担老城区内中心市场小区、房产小区、教育园丁楼、武装部楼、供热小区、师专体育场、沿河小区、顺记小区、顺南小区、志华小区、志达小区、新华小区、繁华小区、义昌小区、明达小区、幸福小区等70多处动迁安置任务。累计动迁面积13万多平方米,动迁8 100多户,安置7 700多户,其余均按建设单位、动迁户、县动迁安置办达成合法协议予以货币补偿。
    【动迁管理】  1994年4月,县成立动迁管理办公室,依照国家、省、市、县动迁管理条例,对县动迁安置办执行房屋动迁安置过程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和依法仲裁。2002年3月,根据县机构改革规定,将县动迁管理办公室并入县建设局,职能纳入县建设局拆迁管理股。1994-2003年,受理拆迁纠纷案件156件,完成裁决156件。
    【开发建设】  县设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全县建设综合开发行业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对县域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和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制止不合法牟利行为,参与有关部门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指导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城镇开发、改造、建设。1991年呼兰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公司)对呼兰镇南二道街原县百货站以南、中心市场北侧、呼兰镇医院以东,进行批量开发建设,建成5号、6号、7号、8号商品楼,面积近1.8万平方米,并在全县首次建立中心市场住宅小区。县房产局开发医药公司楼2 700平方米。1992年开发公司对县城光明路进行改造建设,开发建成11号、12号、13号商服住宅楼,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1992年房产局开发鞋帽商店楼6 703平方米,1993年开发和平小区25 141平方米,1994年开发沿河小区35 374平方米,1998年开发房产小区16 035平方米。1999-2001年,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呼兰镇新华小区1号至13号楼,建筑面积14万多平方米。2002、2003年参加利民开发区建设,建成裕发新村小区。此外,滨北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在县内建筑开发4.5万平方米,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开发8万平方米,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开发3万平方米,紫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开发3万平方米。在全国小城镇开发建设工作会议上,呼兰被评为"全国小城镇开发建设先进县",名列全国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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