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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三编 城乡建设
 
 
第二章 房产开发与管理
 
 
第三节 房产管理
 
      【产权产籍管理】  1990年县房产局对城镇全民所有制行政、军队、企事业单位房屋和集体所有制、私人、宗教团体、中外合资企业及其他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工作。1997年按市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代码,实行微机管理。1998年通过省级业务档案管理"省级优秀"和产权产籍管理达标单位。至2002年,共调查建筑面积381万平方米,发证308.6万平方米,占81%;全县有19个单位参加房改,共出售住宅房自管面积191.34万平方米;全县城镇共有各类房屋3.1万件,建筑面积260万平方米,已经登记25 110件,面积210.6万平方米;产籍管理总数3万余卷。2003年登记4 203件、面积56.8万平方米。累计登记面积448万平方米。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制度】  1991-2000年,是县城镇住宅开发建设高峰时期,房屋售价较平稳。一般七层住宅三至五层售价1 150-1 200元/平方米,六层1 080元/平方米,七层800元/平方米,二层与六层基本持平,一层商服根据地域不同,一般2 000元/平方米以上不等。2000年2月,县成立房屋面积测量公司,实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制度。规定凡在本县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商品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登记时,须进行商品房预(销)售面积计算。房产管理部门取得《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报告》后,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商品房竣工时,由房产部门进行测量登记,取得商品房销售面积测算报告后,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换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取证后可进行商品房销售,房产部门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产权证,否则不予办理。2000-2002年,共测算工程项目41个,房屋建筑面积273 369平方米。2003年批准预售面积21.3万平方米,备案合同1 734套、金额215万元。
    【交易市场管理】  1998年在县房产局一楼建200平方米房产交易大厅,开展26项业务,其中房屋交易管理9项、商品房管理3项、房屋租赁管理3项、房屋调换管理3项、房屋价格评估管理3项、服务工作5项。初始登记:商品房签证需建设局换照证明、产权单位产权证明、买楼收据、购楼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楼房平面图、地方财政局契税收据;集资楼签证需本单位职工身份证明,除免交契税外,与商品房所需手续相同;商服楼签证除需商品房所有手续外,另需实地勘查评估。买卖交易:住宅所需证件为房屋产权证、契约、街道证明信、买卖双方有效证件复印件、实地勘查;其他类别房屋所需证件,除与住宅相同外,还增加现场评估;单位房产出售所需证件有卖出单位介绍信、购房者有效证件复印件、本单位房屋产权证、单位出售房屋变动报告单、单位主管部门批文、购房收据。收费标准:初始登记住宅楼3元/平方米,交易买卖住宅6元/平方米、商服按评估价3%。每件登记费80元,工本费10元。1993年起,启用建设部统一《房地产买卖契约》。2003年成交750套,面积6.14万平方米,成交额6 401.35万元。
    【物业管理】  1995年实施《呼兰县集资楼管理办法》,1997年实施《呼兰县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成立县物业管理办公室,人员由县房产局内部抽调组成,办公地点设在房产局。1998-2002年,相继批准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15家,从业人员304人,管理楼房157栋,管理建设面积105.69万平方米,占住宅楼总面积60%。楼区脏、乱、差局面得到治理,区内建绿地、栽植花草树木,楼梯间安装声控灯,治安案件逐年减少。物业收费标准,1997年8月29日前按建筑面积每月0.15元/平方米,后调整为0.25元/平方米。
    【租赁管理】  由县房产局与工商局制定联合工作方案和联系制度,共同管理。1997年办理房屋租赁330件,收取租赁签证费6.6万元。1998年办理房屋租赁550件,收取租赁签证费9.3万元。改变了房屋租赁市场混乱状况,维护了租赁双方合法权益。2003年房屋租赁139件,登记面积7 200平方米。
    【房屋安全鉴定】  1992年5月,成立县房屋安全鉴定站,设在县房产局,代表政府行使对管辖区域内城镇危险房屋统一管理权。1992-2002年,按照国家安全鉴定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共鉴定危房11.2万平方米。
    【直管公房管理】  县房产局负责全县公产房管理。1997年初,县房产局对直管公房房屋质量、完好情况、使用情况作全面调查,对群众提出问题逐一解决,并对一些原始遗留问题全部处理。当年租金收缴金额比上年增加一倍,年均收缴房屋租金120万元,占租金收缴总额80%以上。2003年管理总建筑面积115 635.35平方米,其中直管公产房屋面积57 286.19平方米、拨用公产房屋面积58 349.1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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