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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县志》
 
 
第五编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编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全县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界人民代表通过逐层选举产生,按照省、市对选举人民代表各界别人数比例的要求,由以县人大为主的县选举委员会组织选举各界人大代表。1991-2003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历经4届,组织3次普选,共召开全体代表会议16次、常务会议94次,审议和决定全县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市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100余项,任免政府工作人员571名。至2003年底,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2次全体会议,任期未满。
    13年来,县人民代表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对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逐渐理顺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之间的关系,完善相互运行和联系规则,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也得到有力的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和人民的心中逐渐得到确认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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