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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 1991年来,县先后下发《关于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命名工作的意见》、《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方案》、《村务公开工作方案》等文件,并转发《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财小组等各项制度,确保村民自治活动有序运作。根据《哈尔滨市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方案》要求,县选定2个镇、20个村为试点单位,在全县农村普遍开展乡镇政务公开活动、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和村务公开活动。县民政部门积极帮助各乡镇、村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把村委会建设纳入依法治村、民主管理轨道,促进农村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2003年全县开展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187名村委会主任、921名委员顺利当选。同年,全县开展社区建设,至年底,建立县镇级社区服务中心4个、社区居委会3个、街道社区服务中心12个、居委会社区服务站80个、便民利民网点133个,安置下岗职工267人,呼兰镇10%居委会实现缝补、入托、洗浴、理发等不出委。
【地名勘界】 1991年县民政部门对全县地名及地名标志进行重新普查,并开展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制定城镇街道门牌设置方案。1993年在呼兰镇城区安装街牌27个、胡同牌40个、门牌8 000个。建立地名档案,对全县地名实行统一管理。1994年各乡镇政府驻地街、路、胡同、门牌安装率超过80%,城区门牌覆盖率达90%。1995年县地名档案管理工作被评为省、市先进单位,国家民政部领导带领各省、市(地)民政部门领导到呼兰参观。1996年完成乡镇界碑设立工作。1999年县全面完成与周边7个市、县界线及县内乡镇间界线勘定工作,县内乡镇间界线共86条,长435公里。县民政局评为省、市勘界工作先进单位。至2003年底,呼兰镇城区31条街道、20条胡同及14个乡镇、194个行政村、584个自然屯,全部设立地名标志。
【婚姻登记】 1991-1993年,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统一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由当事人双方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负责办理。1994年县民政局成立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呼兰镇、双井乡、长岭乡集中到县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行全县集中登记。1991-2003年,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58 594对、离婚1 673对、复婚234对。还建立婚姻档案室,设专人专柜管理,使婚姻档案管理规范化。
【殡葬管理】 殡葬管理实行火葬,建有第一、二两座殡仪馆。第一殡仪馆建于1967年,坐落在呼兰镇北郊,占地面积8 210平方米,建筑面积1 191平方米,设有休息大厅1个、告别厅2个、燃油火化机2个、骨灰寄存馆1个。第二殡仪馆1991年11月建成,坐落于康金镇前进村北,占地面积6 306平方米,建筑面积260平方米,设有告别厅1个、燃油火化机2个、骨灰寄存馆1个。1991年全县殡葬火化率80%以上。1993年第一殡仪馆扩建5 000平方米停车场,1995年扩建300平方米骨灰寄存馆。1995年3月,县投资28万元,建立团山公墓,占地1.5万平方米。至2003年底,团山公墓共销售墓穴211个。
【"双拥"工作】 1991年成立县"双拥"工作办公室,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县活动。同年8月,县被评为市"双拥"模范县。1992年5月,在电视台开辟"双拥"专题栏目,在主要街道建6块固定"双拥"标语牌,在100个服务窗口设立"军人优先"和"优抚对象优先"标牌,为65名随军家属解决就业安置问题。同年,县被评为省"双拥"模范县。1995年县下发《创建双拥模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驻呼部队制定《拥政爱民公约》,"双拥"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1996年县被评为省"双拥"模范县。1997年县参加厦门全国双拥先进单位表彰会。1998年抗洪抢险,驻呼各部队出动官兵1.2万人次。1999年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县各委、办、局同667户重点优抚对象结成帮扶对子,县政府出资200万元,各部门投入195万元,全县军民自愿捐款37万元,帮助重点优抚对象127户建住房289间,维修住房332户、266间。同年,呼兰被评为全国"爱心献功臣行动"先进县。2002年开展科技拥军活动,县职教中心为部队免费开办微机培训班3期,共129名官兵参加培训并达到初级以上水平。2003年8月,县民政局被评为省拥军优属先进单位。
【民间组织管理】 民间组织管理由县民政部门负责。1991年注销7个社团组织,登记在册11个。1999年7月,对全县民办非企业组织进行全面调查,共有各类民间组织570个。2000年5月,县民政局加挂县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业务由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教育、卫生、劳动、文化、科技、体育、民政、中介、法律和其他等十大行业)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2001年对气功类社会团体进行专项整治,撤销"元极学会",同时对"三友会"(同学会、老乡会、战友会)进行清理。2002年对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由原非法人社团变为法人社团。至2003年底,全县共有社会团体2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61个。
【抚恤优待】 1991年县政府投资10万元在原县烈士陵园址新建革命烈士陵园,占地面积1.8万平方米,著名抗联烈士张兰生纪念碑及其他224名革命烈士骨灰在陵园集中安放。同年,制定实施县《抚恤优待优抚对象暂行办法》,规范优抚工作。全县有优抚对象10 580人,其中革命残废军人815人、因公牺牲48人、病故家属52人、烈属105人、复员退伍军人9 560人。1995年10月,制定实施县《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暂行办法》,对城镇义务兵每人每月发放优待金80元。1996年县组织优抚对象奔小康活动经验材料在全国优抚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交流。1999年落实省提高优抚对象定补标准政策,县每年增加100万元优抚经费,城乡老复员军人每月定补标准分别达到151元和111.5元,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也都达到省、市要求。2002年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县再次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到158.5元。至2003年底,县各项抚恤补助标准均列市属12县(市)之首。
【军人安置】 1991年来,县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给予妥善安置。1993年成立县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配备3名工作人员。1994年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5名,1997年接收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5名,2003年接收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20名。1991-2003年,全县共接收城乡退伍军人3 978人,其中城镇义务兵安置率95%、农村义务兵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100%。
【社会福利】 1991年来,县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发展福利生产,鼓励兴办残疾人、老年人、孤儿等社会福利事业,资助社会福利院、乡镇敬老院增加服务设施,改善老年人、残疾人生活、学习及娱乐条件,多次受到省、市民政部门表彰。2003年全县有福利企业18个,职工43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44人、安置残疾人195人,年产值2 750万元。
【福彩销售】 2001年3月,县民政部门开始销售"龙江风采"电脑福利彩票。开办电脑投注站11个,按"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至2003年底,销售彩票总额1 275万元。
【其他民政管理】 1991-2003年,县民政部门对流入县内食宿无着的外流人员和流浪街头、无经济来源的人员进行管理,共收容救助1 009人次,促进城市稳定和维护社会治安。依据《收养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共办理收养登记7名,登记合格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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