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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供养】 1991-1994年,县各级民政部门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创建文明敬老院活动,推动五保供养工作。1996年县下发《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办法》。至2003年底,全县共有敬老院16所,占地面积179.4亩,建筑面积14 247平方米,床位905张,固定资产622万元,生产用地2 674亩。五保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有15所敬老院达到市级文明敬老院标准。全县五保对象2 195人,年供养金242万元,其中集中供养611人,年供养标准1 500元;分散供养1 584人,年供养标准1 200元。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6年全县启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出台两个试行办法,初步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市民政局在呼兰召开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题现场会,呼兰介绍了经验。1998年县政府制定《呼兰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正式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灾害与贫困救济】 1991-2003年,全县为受洪涝、旱灾、风雹灾、水灾、低温冷冻等灾害的群众,累计发放救灾物资8 000多万元。县确定贫困户基本标准为年人均收入在1 000元以下、依靠自己劳动难以解决温饱、在二三年之内难以脱贫、需要国家和集体给予必要救济和扶持的视为贫困户。通过发放救济贷款、干部包扶等形式给予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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