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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1951年4月并入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对
国家粮库、农机公司、种子公司和水利排灌物资设备公司以及后来的农村集体、个体商户等
发放贷款。
1951年,哈尔滨市粮食收购部门开始在市人民银行建立结算户。市人民银行按照粮食收
购部门粮食收购需要发放周转性短期贷款,贷款额较小。
1952年,省人民银行下发《预购农副产品定金贷款办法》。市人民银行根据粮食部门收
购粮食和粮食流转费用开支的资金需要发放贷款。年末贷款余额为391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为稳定粮价,保证人民生活和国家经济建设,1953年11月19日发
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决定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由国营粮食部
门专营。市人民银行对国营粮食部门实行《周转金贷款办法》,收购粮食时,发放贷款;粮
食出售后,贷款全部回收。
1955年5月,市农业银行组建成立。9月1日起推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粮食单位短
期放款暂行办法》,并结合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行动计划》。同时,与市粮食局联合
下发《关于在国营粮食系统推行新信贷办法的指示》,部署各粮食企业与银行密切配合,按
《计划》贯彻执行。
195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关于种籽公司在当地银行办理贷款的联合通知》
下达,市人民银行按照国家农业企业贷款办法,使用商业贷款指标,开始对种籽站发放贷款,
支持种籽站逐步扩大良种的经营规模,满足社队对农作物优良品种的需要。
1959年,市人民银行发放预购定金贷款547万元,年末余额为390万元。发放办法是按品
种分配。各区县人民公社按品种掌握,不能突破总指标。对经济困难的人民公社,作为发放
的重点对象,避免平均分配。在发放农产品预购定金中,清理了1958年的预购合同,扣还了
1958年积欠的预购定金。
1962年,市人民银行为解决省、市农机公司采购农机资金不足的困难,根据农机公司的
购销计划及经营情况,按照国家商业企业贷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贷款支持。至1963年末,农
机供应企业贷款余额为4097万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银行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信贷原则,都
受到冲击。当时粮食贷款实行“存贷合一”的帐户管理,陷于混乱状态。农机公司经营农业
机械的采购,根据“分配”数量,一律收购。由于质次价高,一些“农机”积压在库,致使
资金积压,周转产生困难。
1969年,市人民银行将种籽站贷款改用国营农业信贷指标进行贷放。1970年以后,又改
为国营农办商业贷款办法进行管理。市人民银行在支持种籽站有所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加强
了资金管理与信贷监督,对种籽站挪用流动资金,将银行贷款用于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支
出、垫补亏损、用于赊销或预付而又拒不纠正者,停止发放新贷款。
1972年9月,市人民银行把“存贷合一”帐户划分为“粮食储备贷款”和“费用贷款”
两个帐户对信贷资金加强管理。粮食购、销、调、存所需资金,在“粮食储备贷款”帐户中
结算;粮食流转、保管所需资金,在“费用贷款”帐户中解决,每个季度终了时,其贷款余
额转入“储备贷款”帐户。
1978年“哈尔滨市种籽公司”组建成立。市人民银行为解决种籽公司经营优良种籽的资
金需要,按照国营农业企业贷款办法予以贷款支持;对郊区人民公社种籽站则视同社办企业
亦予贷款支持。年末,市种籽公司共收购菜籽24万斤,粮田籽种240万斤,贷款余额为50万
元。
1980年10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正式恢复,全市农村国营商业(含驻哈尔滨
的省级农村商业)贷款概由市农业银行承办。
为了帮助农机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和加强贷款管理,市农业银行实行“以销定贷”、“择
优扶持”的信贷政策,支持农机公司经营质量合格、适销对路、农民欢迎的农机产品。1979
年以前积压的农机产品,限期处理,逾期加息。在此期间,还接办了原由市人民银行办理的
农村集体商业信贷业务。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农业银行对农村集体、个体商业
的零售网点、饮食、服务和修理等四个行业流动资金给予积极支持。当年,累计发放集镇集
体、个体商业贷款2009万元。
1982年为解决议价粮油经营挤占平价粮油收购贷款问题,市农业银行对经营统购统销粮
油和议购、议销粮油的农村粮库设立“议价粮油存贷款帐户”,实行“区别对待,分别供应
资金”的管理办法;对议购、议销的粮油,按信贷计划供应资金;超计划贷款,需追补贷款
计划,贷款利率不予优惠。在粮油统购任务完成以前,市农业银行对议价粮油收购暂不贷款。
对于统购统销的粮油,继续按照实际需要供应资金,仍按优惠利率计算利息。同时,进一步
放宽对集镇集体和个体商业的贷款政策,凡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市农业银行
建有存款户,经营正当,社会需要,实行独立核算,有一定自有资金,经营不亏损的集、个
体商业,以其临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市农业银行均给予贷款支持,但要有经济担保单位。
全年共支持农村集、个体商业347户。累计发放贷款2203万元。活跃了农村经济,扩大了商
品市场,并通过商业网点的设置开辟了就业门路,先后安排待业青年4661人。
1983年,全市农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有的社队陆续解体,
集镇的集体、个体商业贷款投放额猛增。市农业银行加强对郊区集体、个体商业信贷管理,
在乡镇商业贷款工作中,对超营业范围经营、不接受国家计划指导的企业不贷;亏损企业不
贷;个体商贩购买汽车、大中型拖拉机不贷;经营和贩运没完成国家收购计划的农副产品、
与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争紧俏时令商品货源的不贷。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农业银行代理的粮食贷款,由代理人民
银行业务转为代理工商银行业务。随着农村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市农业银行按照《关于几
个农村信贷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农村从事商业、贩运、加工、储藏、运输、技术、修理等
服务业和有些乡、村兴办的为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组织,凡持有营业执照,遵守
国家法令,有还款保证的,对其流动资金的困难,都给予贷款支持,并进行信息指导。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体工商业贷款试行办法》颁发后,市农业银行继续坚持农村个体
工商业贷款的原则、对象、条件、额度、用途、期限、贷款方式、贷款利率、贷款保证和贷
款手续等,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和户办企业发展。同时对在市农业银行开户的10户粮食企业19
84—1985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其中市区1户,阿城县3户,呼兰县6户。1985年贷款2
280万元,在组织粮食收购,促进商品生产发展,稳定粮食市场,保证粮食供应等起到积极
作用,但在资金使用上存在自有资金严重不足,经营靠银行贷款维持;资金结构不合理和企
业挤占挪用银行贷款。市农业银行分析其起因后,采取了相应对策,通报有关部门加以改进。
1986年,哈尔滨农业丰收。同年10月,市农业银行下发《关于旺季粮食收购贷款供应几
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各行处在资金安排上,首先要保证粮食部门收购合同订购和委托代
购的资金需要。如资金不足,可向市行申请专项贷款;在粮食收购任务没完成前,不开放粮
食市场,各单位收购议价粮食,所需资金暂不贷款,待粮食收购任务完成后,可根据市场需
要和资金的可能,给予贷款支持,对收购议价粮贷款,用商业贷款指标解决;委托代购所需
资金,在农副产品贷款科目内单独立户(统计在农副产品贷款项目内),贷款利率为月息6.6‰。
1987年1月,市农业银行下发《关于对我市集体、个体商业信贷管理的几点意见》,强
调正确认识集体、个体商业在农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支持主渠道的同时,支持符合贷
款条件的集体、个体商业的发展。为了减少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安全,对集体、个体商业贷
款原则上坚持担保制度;坚持贷款必须有一定自有资金比例的原则;为解决集体商业网点更
新设施的资金需要,对集体商业发放网点改造、仓储设施等小型基础设施贷款;加强对亏损
企业的贷款管理。同时,对集体、个体商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下放到支行、办事处
由其承担贷款责任和风险。当年集体商业贷款的企业244户,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60万元,固
定资产贷款48万元。在市农业银行与市财政局、粮食局、工商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发放1987
年粮食预购定金的通知》后,进一步明确发放的原则、额度和方法,并且规定发放粮食预购
定金必须与1987年省下达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挂钩。预购定金的发放一律实行非现金结算方
式。预购定金贷款要在收购粮食入库时由粮食部门负责收回。预购定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8个月。按期发放,定期收回,超期由贷款农户付息,取消优惠利率。在发放时村民委员
会担保,无担保的不发放预购定金。对因灾减产的受灾户,核减合同定购任务后,应尽量还
齐贷款,如承还不了的,可在翌年收购粮时继续扣收,按正常商品流通贷款计收利息。在没
收回以前,不再发放预购定金。对承贷粮食预购定金的农户弃农经商不种地,弄虚做假、逃
避承还的由保人负责。力求做到当年发放,当年收回。7月,市农业银行下发《关于认真做
好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再一次强调不按规定及时组织发放预购定金或
截留、挪用定金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预购定金贷款,纳入综合信贷计划,与农业贷款统筹
安排使用。全市春订合同为171000吨,市农业银行部分春订合同为115780吨,粮食贷款资金
基本满足需要。
1988年,哈尔滨地区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先支后收的矛盾突出,在收购资金十分紧缺的
情况下,市农业银行深入企业反复测算资金大帐,清收挤占挪用资金,努力压缩一般贷款,
调整信贷投向,基本保证了资金供应,没有打白条子现象。
1989年,市农业银行对粮食部门收购粮食资金供应办法进行改革。原来的统收统支“粮
食收购资金供应体制”改为“三清一转一管包干责任制”。以“一个基数”、“两个因素”
为依据,测算资金需要量。在充分打足财政退库资金、企业挖潜资金、调销粮款回资金的前
提下,确定收购贷款限额,银行企业签约,双向承包,以提高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透明
度,克服银行独家包资金供应,粮食部门敞口花钱,不注重收购资金使用效果的弊端,最大
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粮食收购资金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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